Connect with us

要聞

話你知:隱匿叛國變成文法 知情不報有罪

發佈於

【明報專訊】諮詢文件建議將現時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涵蓋情况為如果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除非有關犯罪事宜已被公開,有關人士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建議限於中國公民。

文件列出美國、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和新加坡都有類似罪行,最高罰則由終身監禁至監禁7年不等。參考本港《刑事罪行條例》,叛逆罪(23條立法建議改稱叛國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隱匿叛逆」罪未有法定刑罰。文件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指出,任何人被裁定干犯可公訴罪行而無訂定該罪的刑罰,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文件亦提出於「隱匿叛國」罪加入例外情况,包括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犯罪事宜,以及倘某人的犯罪計劃已為公眾熟知、被傳媒廣泛報道,公眾則毋須通知警方。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