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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倡設境外干預罪禁干預選舉、立法及司法決定 擴煽惑叛亂罪涵蓋範圍 被捕人不送返內地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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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宣布,由今日起展開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直至2月28日。律政司長和保安局長下午將到立法會,出席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交代詳情。李家超亦指,日後涉新法例的被捕人,不會移送內地審訊。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在考慮香港法律、實際情况和外國相關法律後,政府將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括新增「叛亂罪」、「境外干預罪」及針對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安行為的條文。他指,諮詢文件將有9章,其中第1至2章會解釋憲制責任、國家安全風險、立法原則、考慮因素等;第3至7章則涵蓋5大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大部分是完善現行法律,亦有新增罪行。

政府建議包括:

•訂立叛國罪,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修訂現有「非法操練罪」,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武器使用訓練、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力提供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將現時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為成文法。

•擴闊現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煽惑叛離罪涵蓋的煽惑對象,至制訂及執行政策、維護司法公正等人員,並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

•修訂《官方機密修例》,建議詳細定義「國家秘密」及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管有及披露國家秘密,亦會針對間諜行為,包括境外勢力策動境內代理人發放虛假或誤導信息,以干預特區事務,亦會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利益。

•在現有涉破壞或毁壞他人財產罪行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包括破壞或削弱公共設施、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的行為。

•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組織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及香港事務,如選舉、 立法及司法機關決定,或損害中央或香港與任何外國或地區關係的行為。

•修訂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安、禁止政治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條文,建議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至法團、合作社、廟宇團體。

•為法例訂立域外效力。

對於「境外干預罪」是否涵蓋本地或海外個人或組織對法庭判決的評論,李家超強調犯罪標準在於有否意圖,不論本地或外國人,只要發表意見時無犯罪意圖,便會受香港法律保障,亦毋須顧慮。保安局長鄧炳強今午就於立法會表示,現行《社團條例》基於維護國安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已廣為社會熟悉及有效,故不會參考外國設立另設登記制度,但指現行禁止社團運作機制未涵蓋法團、合作社、廟宇團體,情况未如理想,令想危害國安者刻意利用其他方法登記,逃避《社團條例》規管,建議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至有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