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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敬國:工地安全 何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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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去年4月立法會通過職安健條例修訂草案,嚴重罪行最高罰款由50萬元上調至1000萬元,可判監兩年,希望藉此提高阻嚇力,減少意外發生。惟去年建造業錄得19宗致命工業意外,包括柯士甸道兩名工人被困管道吸入沼氣致死、機場航天城和大埔科學園電工觸電身亡、北葵涌鄧肇堅體育館男工工作平台墮斃等。有承建商亦曾因發生奪命工業意外被發展局「釘牌」,不可再從事任何建築工程,旗下多個私人項目受影響,總共涉及數千個單位。

改善職安健 需釐清持份者角色責任

長久以來,香港建造業都非常重視地盤職安健,僱主必須依法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然而地盤是一個相對複雜而多變的環境,有別於一般辦公室,只要一個細小錯誤或個人稍欠安全意職,就有可能造成一宗嚴重甚至致命事故。

政府已加重罰則,為何工業意外仍未顯著減少?誠然,懲罰只是其中一個方法;要有效改善建造業的職安健表現,除了立法和執法,還要徹底釐清行業主要持份者的安全角色和責任,從教育和培訓,配合宣傳及推廣,才能真正落實「工地安全,人人有責」,把安全文化深植在每一名從業員腦中。

未審先判 有「莫須有」之嫌

去年9月圓方致命事故,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被問到港鐵作為業主的責任時,竟在未有充分理據下,主觀地向傳媒表示「根據過往經驗,通常是承辦商出問題」。

在法庭未裁決前就「未審先判」,把責任矛頭直指承建商,向市民散播錯誤信息,好有「莫須有」之嫌。

現行法例規定承建商,作為僱主有責任盡量確保其僱用的所有人健康及工作安全;而工人作為受聘一方,亦有責任為個人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由於工人一般是受害者,即使已證明其未盡本責,仍少有被控或判罪;相反,即使承建商已外判工程予二判、三判甚至更多層,責任仍層層上達、追究到底。

當然,工程外判不等於責任也外判;反之,承建商要切實執行安全措施,亦需撥出資源監管分包商履行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保障旗下工人的勞工及職安健權益。那業主/發展商作為聘用承建商的委託方,是否也有責任確保所有受託方全面落實執行安全條款,以能夠有效監督項目的整體表現?

勞處應仔細研究意外成因 改善系統

發生意外,往往涉及複雜成因,未必是單方面責任。政府是否應摒棄舊有思維,只針對承建商一方,在現時已近乎滴水不漏的安全施工程序下,仍不斷施加繁瑣措施及加重罰則為出路,這只會窒礙行業發展、增加建築成本,造成持續而深遠的影響。

筆者建議勞工處應仔細研究意外發生的成因以改善系統,如發現有人因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有關人等——即使是工人本身——亦應負上刑責,極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被控誤殺罪名,視乎有關當局所得證據。雖然工程一般採取「判上判」方式運作,工作可外判,惟責任從來不能外判。無論是作為業主的監管責任,還是施工方的直接責任,都應徹查、追究,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作者是香港建造商會執行總監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梁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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