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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無納心理學家證供 張祺忠殺妻定罪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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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時任港大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張祺忠,涉2018年在港大宿舍用電線勒斃妻子及藏屍,經審訊後他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張祺忠昨於上訴庭就定罪上訴,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毋須考慮心理學家證供,以判斷張是否神志失常下犯案,並不恰當。3名法官聽罷陳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將於兩個月內頒下判辭。

張祺忠身穿黑色西裝、打領呔到庭,得悉上訴獲批後表現平靜,步入囚室時望向親友。早前本案因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夏偉志抱恙而押後,大律師李澍桓昨表示夏偉志仍然不適,由李代表上訴。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審理。

若屬減責神志失常 可判誤殺

上訴方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未有就辯方證人、臨牀心理學家鄭健榮的證供恰當地引導陪審團。鄭曾提及如果一個人飽受極大壓力、理性被情緒騎劫,可能忘記事發經過。原審法官當時指陪審團判斷被告情况是否構成「減責神志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應只考慮精神科醫生的供辭,不應考慮鄭的證供,其後又提醒陪審團審視所有證據。

原審引導陪審不應採心理學證供

根據法例,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屬減責神志失常,或受挑釁「激怒(provocation)」下犯案,可被裁定為誤殺。庭上提及,被告亦以受挑釁而失控作為抗辯理由,原審期間傳召鄭只證明此點,辯方大狀在原審法官引導時沒有反對。麥官昨形容,實際上審訊「流動易變(fluid)」,並非固定受限,有些證據或變得具體重要,可能改變辯方主張。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指出,陪審團知悉鄭作供僅聚焦講述失控犯案,原審法官清晰指引,他們可考慮相關證據,沒剝奪抹殺他們考慮或產生混亂,但強調鄭給予證供的作用不會「更進一步」。薛官提出,失控和憤怒情緒關乎一個人的心態。律政司另提到一旦上訴獲批,要求案件發還重審。3名法官考慮後裁定張上訴得直,繼續還押,等候重審。

【案件編號:CACC 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