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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不包括一般交流 林:指受資助指揮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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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建議增設「境外干預罪」,禁止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律政司長林定國昨在商台《政經星期六》稱,法例中「聯繫」並非指一般交流,而是受資助、指揮或指示,或成為外國組織代理人,一般交流活動不會違法。被問到本地環保或勞工組織與國際組織交流,並發起靜坐行動會否違法,保安局長鄧炳強在港台《星期六問責》稱,靜坐屬意見表達,不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且聯合行動並不受其他組織指揮,故看不到相關情况。

學術機構非境外勢力範圍

對於若有本地大學與海外機構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內容被政府視為錯誤失實,會否違法,鄧炳強在港台《星期六問責》明言,學術機構不是境外勢力的範圍;若僅是學術研究做得不好,就不屬於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而研究內容未達到令大眾不安樂,以及影響政府措施等干預效果,看不到有相關犯罪元素。

林定國在同一節目補充,條例針對客觀事實、明知屬虛假事情,「指鹿為馬、指黑為白還要是明知,才構成不當手段」,他舉例把一隻紅色的杯稱為綠色便屬於失實,「靚唔靚只是意見」。

至於會否同時觸犯境外干預罪和《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林定國稱,大原則是一個人不會因一件事被控告多於一條控罪,強調控方不會因判刑較重而選擇控告相關控罪,或者兩條控罪均控告。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