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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為何普羅市民不關心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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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政府開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諮詢期一個月,本月底屆滿。諮詢期間橫跨農曆新年,市民都在密鑼緊鼓預備慶祝佳節,相信也不會有雅興討論這些政治話題。財政預算案也在本月底公布,連續5年赤字,過去一年經濟表現疲弱,市民對政府有何救市大計的關心,相信也遠多於23條立法諮詢。

當然,這年頭討論23條立法,無論如何,市民都是興趣缺缺。若有人擔心這次會引起像2003年七一大遊行那種反應,只能說是跟民情嚴重脫節。

殺騰騰的氣場

市民無興趣的原因,其實也不複雜。支持的就不用多說;不支持或有所疑慮的,則很多也覺得《港區國安法》實施已逾3年半,再多一個23條,其實也沒有多少分別。同時,也有一些人有意見想表達的,惟礙於過去不時有人只是表達一些與政府不同的意見而被強烈駁斥,故此要考慮清楚和觀察一下才決定。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早前在特首答問大會上的發言,也被特首指是「挑撥矛盾、迂腐、危險」,令他聯想到「軟對抗」和「反動力量」的用詞,而且要立即「打擊、制止,不要助長」等,那股殺騰騰的氣場,市民隔着電視機都感受得到。「連謝偉俊講吓抄牌都要回應得咁狠」,就成了市民的印象。

最近我在媒體上就23條立法諮詢提出一些回應,有些市民無法理解為何我們還在跟政府咬文嚼字,要求釐清這、要求關注那。他們的潛台詞,其實就是對執法、檢控和司法等制度失去信心;法律條文如何寫,對他們而言幾已變得無關痛癢。這是今次立法與2003年立法的另一大差異之處。而我是很深切地認為,這種情緒積壓着而政府無正視和嘗試疏導,長遠對香港社會發展也沒好處。

應設「重大公眾利益」免責條款

諮詢期已展開一個多星期,比較受關注的是「國家秘密」部分。諮詢文件列出7項「國家秘密」定義,其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字面上牽涉的範疇極廣,我想不到有什麼東西是跟經濟和社會發展沒有關係。雖說政府一再強調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才會違法,但事實是,什麼才是「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也沒有清晰界定。若最後只是政府說了算,將削弱市民對社會不同範疇都可能出現的、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監察和揭露。我認同應該設立「重大公眾利益」免責條款,讓為了維護重大公眾利益而披露一些敏感資料或政府流弊時(不論是吹哨者或新聞工作者)得到保障。

諮詢文件也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針對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而帶來對中央或香港政府事務(包括政策制訂與執行、選舉、立法會與法院職能等)的一些影響。惟相關部分的行文,亦有頗寬闊的定義。例如「配合境外勢力」可涵蓋「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作出行為」等;而「使用不當手段」則可涵蓋「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任何人或威脅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等。

怎樣才會被視為「參與」某項境外勢力的活動?怎樣在沒有與境外勢力合作,又無受其控制、監督、指使、資助,而會被視為「代境外勢力作出行為」?對政府的批評、與政府相左的意見,或對社會的觀察,又如何避免被執法機構認為是「關鍵失實陳述」?

另外,政府亦提出考慮引入措施,在涉及國安案件中延長警方拘捕疑犯後最長48小時的羈留期限,並加入阻止其諮詢某律師及延遲他諮詢任何律師的權力。這些措施對被捕人的基本權利均有不少影響,除了令其在未被定罪之下已失去人身自由,亦影響到其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權利,不應輕率引入。而事實上,法庭對國安相關案件的保釋門檻已比其他案件為高,不少被告還押逾年候審,政府反而應研究如何避免此類情况發生。

冀減灰色地帶 免加劇官民不信任

上文概述我對23條立法諮詢文件的部分看法,民主黨稍後將提交正式意見書。政府這次諮詢,羅列世界各地(特別是歐美地區)的國安法條文作參考;建制派亦多番強調,23條比外國而言算是十分溫和。那些地區的政體獲得人民授權也不多說,但正如上文提及,國安法實施3年半後,市民不單看條文,也可具體見到政府應用國安法的執法行動,並產生了一些觀感和判斷。

社會發展不是單靠法典規章;市民與政府之間的信任,跟政府管治、施政都有重要關係。市民雖然未必會很踴躍就23條立法諮詢抒發己見,惟我仍希望政府能夠吸納不同意見,更清晰地將相關犯罪行為界定和收窄,減少灰色地帶,並加入保障市民權利的條款,以免市民擔心會誤墮法網,加劇政府與民間的不信任,造成不利影響。

作者是民主黨主席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羅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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