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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包圍警方大興基地 3人非法集結罪成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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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包圍位於屯門的警方大興行動基地,當晚逾200名示威者在基地外叫囂堵路,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2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當中3人不認罪受審,今日(8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法官指3人藉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提供協助或鼓勵他人集結。案件押後至2月14日求情,定於2月27日判刑,3人須還柙候懲。

3名受審被告分別是無業吳顥筠(20歲)、地盤工人陳樂期(24歲)及15歲男生。

暫委法官鄭紀航於判辭指,拒納3人開脫的說辭,指當晚示威者除使用鐳射筆照射大興行動基地外,還有人辱罵警方、拆開及搬動鐵欄,加上吳自辯說曾聽到鐵欄被拖行的聲音,及15歲男生說看到示威者與政府支持者在互罵,故3人理應知道現場發生非法集結。

判辭續指,案發時3人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加上3人分別穿黑衣、戴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他們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藉現身提供協助或鼓勵他人,裁定3人就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吳另因管有噴漆,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成。

同案有9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7人同被判囚13個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