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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2024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商榷終院首席法官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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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檢閱儀仗隊,是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一部分。儀仗隊由配備刺刀步槍、密集排列的警員組成;首席法官身穿全套法庭服裝,在一名手持禮劍的高級警員陪同下檢閱隊伍。此儀式可追溯到殖民地時代,其象徵意義明顯:法律是強而有力、有效的管治工具;它是處於重要位置。

遺憾地,從今天情况來看,該儀式傳達的形象與在地實際情况並不相符。

首席法官在他的演辭裏讚揚普通法制度的優點,在強調其「關鍵元素」時提到遵循先例原則(doctrine of precedent):「法官不僅判決案件,而且建立案例。」他說,這些裁決「為日後判決案情和爭議點類似的案件,起着指導甚至規範的作用」;而在詮釋和應用法定條款時,「法院對一項法例的詮釋,其本身就成為具約束力的法律,影響將來案件的結果」。

本質上,這就是普通法的運作方式:一個由法官制定法律的體系,與立法並行。事實上,每個裁決都是打造整個「法律構築物」的積木。

就立法而言,其目標始終是簡明扼要、語句精短,由此達到清晰易懂。立法者來自不同行業、階層,他們不全都是律師。因此,正如通常情况下,為了使事情簡單易明,一項法例會闡明廣泛的原則,讓司法機關填補當中間隙。

這難道不是必然意味着法院亦有責任,在詮釋法規時力求簡潔和易懂嗎?同樣地,在法律的每一個領域也是如此?

判辭易於理解 方能促進對法制的信心

首席法官說:「為使普通法制度得以妥善運作,廣大社會也必須加深對它的了解。」有人或會問,若法官不努力達至清晰、簡潔扼要,又怎可能令廣大社會能夠有任何的了解呢?

由此提出了一個更廣泛問題:倘一個法律體系滿載了對普通公民來說無多大意義的字詞、被錯綜複雜和晦澀難懂所籠罩,那麼它是否符合其目的?

字詞是思想的載體。若思維混亂,那語言就會變得複雜,往往會導致荒謬。

首席法官在其演講中說「英語是普通法的語言,是國際商務和交易中通用的國際語言」,這使「外界容易理解司法程序,並促進對我們法律制度的信心」。

是的,對制度的信心來自理解。而只有法官力求令他們的判辭易於理解,方能實現這一點。

以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於2021年12月的表態為例:「最近在司法覆核程序中出現一種文化(culture):本應簡潔的司法覆核理據,卻過於冗長複雜。這往往會掩蓋而不是闡明所提出案件的實質。」(HCAL 191/2021,段9)

在該案,法官指其啟動程序(即「表格86」)「包含60多頁打字密密麻麻的描述和論據」。就其本質來說,這是濫用程序。像這樣的文件,不可能恰當說明申請的理據及所尋求的濟助(relief)。一份恰當地填寫的表格86,篇幅不應超過一張A4紙。

法律體系的機能障礙

法官的批評,是針對司法覆核程序中的法律界。他提到冗長複雜的「文化」——也就是說系統性的機能障礙(systemic dysfunction),而非個別的濫用。

法官做了哪些努力去改變這種文化呢?於上述訴訟,答案很簡單——根本沒有,反而是恰恰相反。

最先收到有關文件的法官有責任單方面解決事情,應直接以濫用程序為由駁回該申請,如此就可以向法律界發出明確信息。但實際發生什麼事呢?此案正被送到終院,在兩級法院已製造了多頁「密密麻麻」、無人能夠理解的文字。

當人們看到司法機構頒布的「巨大判辭」(mega-judgments),處理律師提出的論點和反駁,卻時常跟在地的實際問題沒有多大關係,難道沒有事例說冗長複雜的「文化」也滲透到司法機構嗎?

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案

由於本港資源有限,重大基建項目必然涉及海外企業參與。而正如我們所見,煽動者(agitators)過往曾透過法院攻擊此類項目,旨在動搖政府。法院如何回應這些攻擊,將影響海外對有關參與事宜所做的決定。

首席法官在其演辭提到「普通法極其強調嚴謹的分析」,如果能夠做到的話,就可以在早期階段消除公法領域裏的許多濫用行為。而反過來,這也可以促進海外投資者對這一制度的信心。

以大約5年前爆發的西九龍高鐵站一地兩檢事件為例(HCAL 1160/2018)。經內地和香港政府多年來極為細緻的研究和討論後,立法會通過《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條例》),批准在西九高鐵站設立內地口岸區。

2018年9月該項目正式投入服務,列車開始營運。所有出入境、海關和檢疫程序,無論是由香港或內地人員負責,都在車站大樓內進行。基於顯而易見的原因,由內地人員在內地口岸區(租予內地政府)執行的程序,是遵循內地法律。

隨後,有4個知名的煽動者(agitators)在法援資助下提出「憲法挑戰」。本質上,其挑戰是這樣的:《條例》所訂的整個安排,是違反《基本法》。惟沒有指出是基本法哪條具體條文,只說「基本法」。從表面看來,這純粹是無稽之談。

此事以慣常方式開始——申請啟動司法覆核程序的許可。這是受《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所規管,由高院法官單方面處理。也就是說,此乃申請人與法官之間的事;擬議的答辯人(例如運輸局長)不會被煩擾。法官有責任保護有關程序的完整性。

高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條第七款訂明,「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有足夠權益,否則不得批予許可」。

就該事情,無論是梁國雄或其他申請人,都不比其他任何人有更大的權益;他們純粹是煽動者。本不應該批准他們繼續訴訟,這事本應被當場駁回,就此結束。

但實際發生什麼事呢?它繼續前行,在2018年10月30、31日舉行全面聽證,12名大律師(當中6名是資深大律師)及其隨行事務律師來到高等法院法官席前。

法官最終頒布了一份達56頁的巨大判辭。在詳述高鐵項目歷史後,他的結論是一地兩檢安排(將所有出入境、海關、檢疫設施合併在同一大樓內)屬「合理」及「明智」的。

不過法官說,「(此安排)在法律上是否允許,乃一個不同的問題。我將於本判辭較後部分作考慮」。接下來就是多個段落的律師論證和反駁。

司法覆核是為了社會良好治理

目的何在呢?法官是否真的有可能最終得出結論,申請人能夠就其訴訟提供充分理由,即《條例》授權的整個西九高鐵項目是「違憲」?內地口岸區必須騰空、驅逐內地人員、列車停駛?

抑或這一切只是一場鬧劇,法庭上的大聲反對並非認真的,最後惡人(villain)被趕下舞台,唯一可能的結果是駁回有關申請。

司法覆核是為了社會之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而進行的程序。申請人到法院不是為了維護某種私人權利;倘他成功的話,整個社會都會受影響。因此,給予的任何濟助最終都是酌情決定(discretionary)。而若整個一地兩檢安排被推翻,是否符合香港利益?這個想法是荒謬的(grotesque)。

法官還面對一個棘手事實:在頒布本地《條例》授權於西九高鐵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之前,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聲明批准有關安排,明確表示其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無疑是對此事的最後定論。

但事態並非如此——法官席前無意義的聽證會去到這種地步:就人大常委會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發出「解釋」,抑或只是頒布無約束力的「決定」,引起激烈辯論。對這個無結果的爭論,法官於判辭花了近6頁篇幅。

此案是「普通法極其強調嚴謹的分析」的例子嗎?抑或是法院向人權產業(human rights industry)又一次盲目叩頭(mindless kowtow)?即使律師提出最荒謬的論點,都需要做恭敬的「分析」?

這如何促進人們對普通法制度活力的信心呢?最後,這是忠實執行一國兩制政策嗎?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文內分題為本報編輯所加)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是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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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