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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約翰:23條立法——論國家機密和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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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特區政府的《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建議,是嵌入在內地的廣闊安全概念中,後者識別了至少20種不同類型的安全領域。該建議擴大了現行法律的範圍、釐清了罪行、引入新的違法行為(叛亂、境外干預等),並透過修訂《社團條例》大幅加強警方規管公民社會的權力。

當局確定了5種國安罪行,而它們有時會過於廣泛,在與人權的平衡中會傾向維護安全。由於該建議是嵌入於中央當局的全方位國安概念裏,故我們考慮特區政府的提案時,也應留意內地的國安政策和實踐。其中一個計劃新增的罪行——竊取國家秘密——使這些問題更為突出。

內地定義國家秘密 既寬又窄

首先,內地對國家秘密的定義,所用字詞是本港現行《官方機密條例》裏沒有的,其範圍比23條建議的定義既寬又窄。2023年內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第2條訂明:「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一措辭似乎將國家秘密等同國家安全。

不過在香港,當局建議在《官方機密條例》中所稱的「受保護資料」,只有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就會成為「國家秘密」。而在此條件下可能成為「國家秘密」的受保護資料(或秘密),包括幾個非常廣闊的類別,主要是跟隨中央當局的做法,即關乎(1)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2)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3)外交或外事活動;(4)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5)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6)維護國安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

本地政府沒有照搬內地的第七類秘密,即「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那似乎對幾乎所有事情都開啟閘門;我們的官員也沒有加入「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的附加條款。

反而,官員在23條建議中提出的第七類秘密是「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中央」大概是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委婉說法。

奇怪的是,官員在一份充滿各種合理化理由的文件裏(例如提到2019年「社會亂象」和引用海外法律),卻沒有就上述的納入提供理由。在這方面,政府似乎複製了2002年23條提案的措辭。2002年文件提到,於1997年後繼續以「國際關係」名義去保護有關香港與內地之間關係的資料,並不恰當。

確實如此。惟今次當局在沒有提供任何理由下,建議一個「新的受保護資料類別」:「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以保護這些資料免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鑑於「秘密」的廣泛範圍,為何有必要制訂這條款呢?內地的國家秘密法沒有包含此類中央與地方的特殊規定。鑑於上述「秘密」近乎無所不包的性質,這是否必需?

另一方面,內地相關法律範圍也是較狹窄的,因為「國家秘密」受時間限制:「在一定時間內……的事項。」內地條款暗示着秘密會被存檔管理,並有一個期滿日子。

缺檔案法或令官員避責 不符良好管治

香港仍然無檔案法,以法律形式規定所有公共機構要保存檔案,並制訂有關管理,包括保密期限的規則,以令秘密最終能夠公開。問責制度需要這樣的法律。不包括此類規定,會容許官員逃避對其行為的責任。這種做法,並不符合良好管治。

其次,儘管當局承諾會恰當地平衡安全與人權,但其提案往往偏向安全一側。以披露國家秘密的罪行為例,內地的經驗有啟發性。

過往直至2003年,內地官員將流行病的爆發列為國家秘密,判定披露有關流行病的資訊會損害國家安全。隨後,SARS來襲。直到一名吹哨人(whistleblower)向媒體披露SARS信息,當局才警示公眾這一危險。毫無疑問,該吹哨人(一名解放軍少將及醫生)沒有意圖去損害國安;反之,他尋求警示公眾注意迫在眉睫的危險。就如本港23條提案所述,意圖(intention)是重要的。內地當局隨後承認(recognize)吹哨人,並向其給予正式保護。

設公眾利益豁免 保護合法吹哨行為

港府沒有訂立吹哨人政策;當局似乎也不認為,公務員確實有可能看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疏忽或濫權行為,或可能對大眾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相反,據2009年版本《公務員守則》,若公務員目睹涉嫌疏忽、行政失當、違反政府規例等情况,當局建議有關人員向其上司匯報,傾向循內部處理。

透過提供公眾利益豁免,香港當局可以承認及嘗試保護合法的吹哨行為。不過就如內地其他案例所顯示,官方保護並非總是有效的——看看2020年新冠吹哨人在武漢的待遇。然而,官方的保護確實是認可了(acknowledge)吹哨行為有時候能夠挽救生命和改善管治。

政府機構傾向厭惡風險,而23條提案強調保密和安全,或會加強當局過度保密資訊(over classify information)的傾向。這就為「國家安全」範圍的進一步擴充,開闢了道路。正如我們在內地看到的情况,「過度保密」或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23條提案希望爭取公眾信任當局,政府會恰當地平衡安全和人權。官員設法令市民安心,「正當的意見發表」不會受影響(「就政府施政作出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提出改善意見等」)。

而對於國家秘密,官員表示有關措施「應只保護為維護國家安全而必須予以保密的資料類別,及明確界定保護方法,就保護國家秘密和保障言論和發表自由的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這些原則值得歡迎。至於在信任度低的環境裏,官員會如何實踐這些原則,我們拭目以待。

實施規則比一般條款更重要

經驗告訴我們,無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內容為何(我們仍不知道有關建議罰則),更重要的是維護國安體制的實施規則。23條提案所勾劃的維護國安體制,向官員賦予重大酌情權(discretion);而實施規則(implementing rules)在某程度上會約束酌情權。也就是說,實施官方保密體制的規則,比起23條的一般條款更重要,尤其是如果後者是在政府往往被保密文化所滲透的情况下制訂。這些事項可否公開討論和辯論呢?

香港特區的23條提案,應該伴隨着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吹哨人(修訂後的《官方機密條例》裏的公眾利益豁免);制訂檔案法,使公共機構要保存、集中和標準化地管理檔案,成為一項法律要求;以及設立資訊透明法,規範包括國家秘密在內之保密資料的解密程序,借鏡內地做法,所以這些資料都應該有期限。

上述是對一個負責任(accountable)政府的最起碼要求。當局曾在一份一般通告(General Circular)中向我們保證,政府力求「盡可能公開、透明,並對公眾負責」。我們都會歡迎官員重申及實踐這個承諾。

(編者按:文章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原題為「Article 23 Proposals」)

作者卜約翰(John P. Burns)是港大榮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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