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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濫收水費擬再升罰則 最高罰2.5萬囚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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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提升打擊濫收水費的執法效能及阻嚇力,政府去年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包括提高重犯濫收水費的罰則、賦予水務監督取得相關資料的權力等。經參考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意見,當局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提高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的罰則,由原擬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增至2.5萬元及監禁半年。

字眼改 官「須命令」賣方還多收額

當局表示,當初擬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的罰則時,參考了租務管制的類似罪行,希望罰則有足夠阻嚇力,亦不會過高。不過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認為提供虛假及誤導資料,與《水務設施條例》妨礙公職人員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罪行性質相近(此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半年),建議提高罰則。當局審慎考慮後,認同兩項罪行有類同地方,建議進一步提高罰則。

另外,原草案建議,裁判官除可判罰款外還可命令賣方付還多收款額。有委員建議將用字「可命令」修訂為「須命令」,當局考慮後決定修訂為「除非裁判官在考慮整體情况後認為不適合如此行事,否則裁判官須命令賣方向買方付還有關用水而從買方收取的超過以下款額的款項:即賣方可合法地收取的款項的款額」,以更清晰帶出政策原意,同時保留裁判官應有的酌情權。

水署35人執法隊伍巡查劏房

根據當局修例草案建議,水務監督將有權要求包括業主和其代理人等有關人士,提交如租約、水費的收據或付款紀錄等相關資料,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即屬違法,建議最高罰款1萬元,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每天額外罰款最高1000元。當局又建議濫收水費罰則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最高罰款為原來的1萬元,再度定罪最高罰款2.5萬元。水務署已成立由約35名人員組成的執法隊伍,巡查及處理劏房濫收水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