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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律師會倡國家秘密罪引入公眾利益辯護 可參考加拿大法例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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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發表12頁意見書回應《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認為可討論在國家機密罪引入公眾利益辯護,並認為可參考加拿大《資訊安全法》中的公眾利益辯護。律師會又促請政府更清楚界定部分詞句定義,例如國家機密中的「社會發展」,或界定煽動意圖中的元素,有助避免針對政治言論。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應深入討論和分析公眾利益辯護理據,包括相關辯護理由和舉證責任。他表示,如果考慮引入的話,不妨可參考加拿大《資訊安全法》中的公眾利益辯護,當中被告須證明披露機密信息的公眾利益大於保密的公眾利益,同時要符合其他要求及步驟,包括涉揭露公務人員犯下罪行,並在事前向相關官員或機構報告、而對方合理時間內沒有回應,才可引用。

至於諮詢文件建議可在特定情况下阻止涉國家安全罪行被捕人會見某些律師或延遲會見律師,律師會未明確表態,陳澤銘說被告獲法律代表權利受《基本法》保障,律師會肯定會要求權利不能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