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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意「國家秘密」跟內地定義 籲釐清商業資料如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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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昨就《基本法》23條發表意見書,同意「國家秘密」定義與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但建議港府具體釐清經濟、社會和科技等具商業影響的資料應如何定義為國家秘密。《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涉案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公會認為23條諮詢文件未有明確表示,上述條文是否適用於「國家秘密」罪或整條條例,建議港府進一步解說。

就「管有國家秘密」,公會意見書建議,訂立條文時應提供指引,讓被動或不知情管有資料、文件或物品者,有機會及時和適當放棄相關資料、文件或物品,保障他們不用擔心違法。

促訂指引 不知情管有者可放棄資料

而就所有與「非法披露」相關罪行,公會建議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涵蓋所有可能干犯者,而非限於新聞從業員。主席杜淦堃解釋,任何人在披露國家秘密罪下都可能干犯罪行,故辯護不能限新聞從業員;但他認同辯護門檻不能低,防止被濫用。

撐草案加入法律保密權

至於隱匿叛國罪,公會引述諮詢文件認同加入「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相關律師不會因不披露犯罪事宜而構成罪行,公會認為「至關重要」,支持在草案落實。公會另留意到諮詢文件就「發動戰爭」定義較廣,建議明確列出構成「發動戰爭」的行為,並不應包括「未構成武裝叛亂的本地暴亂或騷亂」;亦應考慮加入發動「實際戰爭」作罪行元素,而非只是合謀發動戰爭。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