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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中未發現腫瘤仍切胰臟 港大深圳醫院被判擔全責 院方:屬癌前病變 賠足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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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一名77歲女患者被診斷疑似罹患胰臟癌,開刀後未發現腫瘤,主刀醫生仍切除胰臟。術後兩月患者離世,其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近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元(人民幣,下同)。患者家屬前日(2月28日)表示,還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新京報》報道,判決書顯示,77歲的張玉華因在港大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在2018年8月入院治療,經檢查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術後兩個多月,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症,經搶救無效去世。

張玉華的女兒郇杰表示,母親去世後,她從病歷中發現,無論是手術前的檢查,還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於是在2019年8月向福田區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

法院委托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顯示,院方僅憑外院檢查報告即對被鑒定人診斷為「胰腺癌」,術前多項檢查均未見胰腺腫塊、腫瘤細胞;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院方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進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患者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認定「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

院方:死因肝衰竭 非手術主要併發症

港大深圳醫院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術」主要併發症非肝衰竭,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一審判被告港大深圳醫院承擔80%責任,賠償47萬元。雙方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院。二審法院採納鑒定意見,指出港大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喪失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2023年11月,法院終審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元。

對於法院的判決,郇傑表示「認可」,同時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責任。郇杰稱,她曾向深圳衛健委投訴,對方因「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決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郇杰還曾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警方報案,但該案目前沒有立案,警方稱正在研究中。

港大深圳醫院昨深夜發情况說明,稱張患者進行全胰切除手術後病理結果顯示「胰腺:導管內乳頭狀粘液性腫瘤伴中度非典型性」,屬於胰腺癌的癌前病變。聲明又指醫院已在法院判決後支付全額賠償款,家屬仍從2023年12月開始先後在社交平台造謠,希望患者家屬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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