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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麗珊:「連續性合約」的連續性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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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經濟尚未全面復常,「似乎」勞工權益已傳來喜訊。日前勞工顧問委員會就檢討《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俗稱「418」規定),最終達成共識,將規定放寬至「468」,即僱員只要在4星期內為同一僱主工作滿68小時,便可視為連續性合約,享有有薪病假、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當局預計修例後將有約1.1萬人受惠,僱主總體每年或需增加1億餘元開支。特首在去年《施政報告》中已提出檢討,如今通過決定連同稍後修例,可見當局又一任務成功達標。從表面上看,計算僱員服務工時少了,更多零散工和兼職工受惠,固然屬好事,條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實施至今逾三分之一個世紀才獲修訂,可謂「遲來的春天」,有改善總是比沒有改善的好。然而,連續性合約是否真的能讓打工仔女受惠?

20萬非418僱員

77%屬每周少於18小時兼職工

過去20多年,非418僱員的實際人數及比例上亦有所增加。根據統計處調查(註),2019/2020年全港有20.4萬名僱員不符合418規定(即非連續性合約員工),較2001年12.9萬名非418僱員人數多出近一倍;其佔私營機構僱員總數的百分比亦由2001年至2009年的5%至5.2%,逐步攀升至2019/20年的6.9%。

在逾20萬名非418僱員中,有因求學、需料理家務、照顧家人、年老或屬退休人士而不能較長時間工作,亦有因僱主只請兼職或散工,但都屬重要人力資源。若按僱員類別分析,其中包括兼職工人、短期工人和非連續工人。兼職工人(即為同一僱主每周工作少於18小時的僱員)數目亦在過去10年激增177%,於2019/2020年達至155,800人。兼職工人於非418僱員中佔比重最多,比例高達77%;至於短期工人(即為同一僱主每周工作多於18小時,但在現職工作少於4周的僱員)數目在同期則減少一半至37,800人,比重亦同時縮減至近兩成(19%);此外,非連續工人(即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4周,但不一定每周工作多於18小時的僱員)人數最少,僅為9900,佔非418僱員總人口值5%。上述趨勢反映非418員工中以兼職工人為主,短期工人為次向,客觀結果是愈來愈多非418員工是因每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而未能被視為連續性合約。

兼職化零散化普遍 修訂亦可惠及僱主

上述數據正好反映在就業市場中工作兼職化、零散化的情况愈趨普遍,有些僱主會積極壓縮開支節省人手,多聘兼職或散工有助更機動地控制營運成本,可隨時因應市道聘用員工。然而,所謂「靈活」,帶來是降低工作穩定性,亦減少對僱員福利的承擔,包括:有薪法定假日(每年13天)、休息日(每周1天)、有薪年假(每年7天至14天)、疾病津貼(每月可累積2至4天)、有薪產假(14周)、有薪侍產假(5天)、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視乎服務年期)等。當然亦有些僱員因家庭需要而希望有靈活上班時間。

10年前已研4方案

修例未針對職場主流

有商界議員對是次修訂有極大保留,認為會增加僱員福利,增加企業經營壓力;但實情「過牆梯」總會衝着「張良計」而來。就如現行的418規定,不少從事零售、餐飲的工友均會工作4星期、每星期僅17小時後,僱主將安排「被放假」,隔數天或一星期後「過冷河」後,又重新投入職場;有些更直接,要僱員聲明是自僱人士,擺明車馬不承擔僱傭關係。因此,最新修訂改為468後,「精明」的僱主或會以每4星期不聘用僱員多於68小時為上限,避免負上連續性合約衍生的法定僱員福利;因此,預計修例後有1.1萬人受惠的成效極有可能被高估。正如有僱主亦認為,日後僱主可以有更大彈性聘用員工,每星期不一定以18小時為聘用上限。結果可以是首3個星期每聘用22小時或更長時間,然後第4個星期員工「被自行離職」,最終仍不屬連續性合約,僱主依舊可逃脫對僱員提供的法定保障。

其實早於2013年,政府已就改善「連續性合約」的規定諮詢勞顧會,除了「維持現狀」,更提出4個更改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可能選項:(1)完全取消規定;(2)按比例計算僱傭福利;(3)將每周工時門檻由18小時降低至16小時;及(4)將門檻改為在4周內工作72小時。以方案(1)為例,最主要受惠的兼職工作及非連續工人,受惠人數近16.6萬(佔總人數81.4%);方案(2)因屬按比例計算僱員福利,可令所有20.4萬非418僱員受惠(佔總人數100%),至於方案(3)將門檻降至16小時,主要受惠兼職工人,涉及人數最多15.6萬(佔總人數76.5%),方案(4)即改為將4周內工作72小時計算,受惠主要是非連續工人(僅9900人)(佔總人數4.9%)。奈何當年勞顧會成員未達共識,憂慮放寬規定後或削弱僱主招聘意欲而擱置。

「連續性合約」是否必然存在?

如今最新方案傾向方案(4),僅微調4星期內的工時規定至68小時,受惠者主要是非連續工人,修例亦未有針對職場中以兼職工人屬主流的現實,反而讓「連續性合約」對打工仔女帶來的不公繼續存在,長遠恐怕非勞工之福。進取一點地想:其實「連續性合約」是否必然存在?若尊重勞工權益,關心僱員福祉,按比例計算僱員福利,是工作期間愈長,福利按比例調升又會否更合理?

註:調查報告見網址t.ly/OPLqZ

作者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扶貧委員會委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施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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