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23條立法|政府擬准保安局要求團體交出收入來源等資料 拒交即屬違法 (14:36)

發佈於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建議中,包括賦權保安局長基於國家安全禁制組織運作。政府向立法會交代諮詢結果的文件中,接納意見並考慮參考《社團條例》第15條,容許保安局長為履行禁止組織運作,可授權人員要求涉事組織或組織幹事、協助管理的人,規定他們提交組織收入、收入來源、開支等資料。政府同時考慮,參考《社團條例》第16條,引入不遵從提供資料通知,或資料要項上是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則屬違法。

翻查《社團條例》第16條,目前違反送達通知或提供虛假資料,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2萬5000元罰款。根據《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執行有關規定前,毋需事先經向法庭申請。

現行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7中,有提交資料令或提交物料令,在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由律政司長向原訟庭單方面提出申請,並須考慮案件嚴重性、偵查利益等,違者可判監1年及罰款10萬元。若涉及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根據細則附表5,警務處長可在保安局長批准、而毋需經法庭事先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要求指定限期內提交成員或職員資料、在港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等,違者經公訴程序可判監6個月及10萬元。

另外,政府在提交立法會文件中表示,為打擊及防止潛逃行為,會考慮賦權保安局長針對被控違反國安罪行且潛逃超過6個月的人,在符合特定情况下施加措施,「其中一個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潛逃人士提供資金或處理潛逃人士的資金。」

立法會議員楊永杰關注,當局會否採取更有力措施,截斷違反國安罪行後潛逃人士的資金鏈。保安局長鄧炳強說,諮詢期聽到不同意見,如取消潛逃人士在香港的專業資格及商業登記,會積極考慮。至於會否凍結在逃人士的資產,鄧炳強指會按現行法例考慮有關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