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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政府倡阻調查國安罪行即屬違法 國安被捕人羈留時間可延14日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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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提出延長羈押涉國家安全犯罪被捕人。政府今在提交立法會文件中表示,任何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都考慮規定須獲法庭批准。政府同時考慮增設「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意指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有危害國安罪行正在調查而作出妨害調查行為,即屬犯罪。

政府在向立法會交代23條諮詢結果的文件中表示,會考慮參考英國《2023國家安全法》,容許警方向裁判官申請延長未被落案控告的被捕人羈留時間,總羈留時間不超出被捕後48小時屆滿後起計的14日。根據建議,被捕人可向法庭覆核。至於列明限制嫌疑人須遵從警員指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銀行賬戶、可限制轉移資產、或管有和使用電子通訊器材,政府表示不建議採納。

大律師公會早前質疑,現有《監獄規例》及《監管釋囚條例》已賦權當局基於風險限制囚犯提早獲釋。不過,政府表示會積極考慮修訂法例,收緊囚犯提早獲釋門檻。政府在回覆立法會及早前本報查詢時,沒有具體提及有關規定會否具追溯力,根據今次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只說建議「沒有改變法庭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作出的判刑,因此不存在所謂『變相加刑』的問題」。

在政府赴立法會交代諮詢結果時,立法會議員簡慧敏關注,現時刑事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前,被告可要求進行「交付審判程序」(即初級偵訊)。她說,大部分被告均不會要求進行初級偵訊,提出國安案件可否減省此程序。林定國回應稱,初級偵訊會增加案件處理時間,認為有優化空間,事實上極少被告選擇進行初級偵訊,相信不會導致不公,當局將積極考慮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