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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立會研23條小組委員會「工作結束」待政府交草案 議員質疑公眾利益辯解必要性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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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有關研究《基本法》23條立法的小組委員會繼續開會。議員謝偉銓擔心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會受濫用,工聯會吳秋北則再質疑政府加入公眾利益的必要。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亦表示,小組完成今日會議後將結束工作,待政府提交條例草案後,會直接成為法案委員會審議草案。本報今日亦報道,消息稱政府最快今日召開行會會議審議23條草案,然後作刊憲程序,最快下周三呈交立法會首讀。

吳秋北兩度提問,質疑「諗唔明」為何當局加入公眾利益為辯護,指國安已屬最大公眾利益,「唔明點解」國安與公眾利益有矛盾,又擔心加入辯解會影響條例的管用程度,認為如法例對「國家秘密」有嚴格定義及分級,有人仍照樣竊取,就應接受懲治。林定國回應指,以公眾利益辯解只應用於極端情况,例如「好緊急」、涉及大量市民安危、政府運作重大問題,若公眾不知情會影響性命或福祉。他強調條件十分嚴謹,不會讓人有錯覺可心存僥倖或逃避刑責。

保安局長鄧炳強就於林定國的例子上補充,指「死好多人」的事件都可屬國安考慮,要視乎披露與不披露有關秘密時,兩者帶來的國安風險孰輕孰重。

謝偉銓舉例指,若傳媒把自己相信涉及公眾利益的消息披露,而且內容未必真確,會帶來國家安全風險,關注當局如何處理。律政司長林定國就指,加入公眾利益的抗辯為照顧個別情况,重申門檻必高,立法時會寫清楚門檻,而公眾利益定義並非出於傳媒的主觀感覺。他亦指,傳媒有專業操守,規定要以正當手段獲取資料,而且也有負責任媒體的基本原則,相信法例和傳媒專業操守差別不大,若傳媒遵循守則,就不會存在「唔覺意」披露機密文件及「唔覺意」違法的情况。

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詢問,當局有否考慮處理披露國家秘密時,以律政司檢控豁免權應對當局認為毋須起訴的個案。林定國回應指做法會失去確定性,或會令人心存僥倖,以為說服律政司即可免除責任,而且檢控決定一般不會解釋,恐會「有理說不清」,相反將免責條款寫入法例可更清晰。

至於23條諮詢文件提及的「間諜活動」和「境外干預」罪。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認為,地緣政治日趨複雜,會出現「以商為諜」、「以學術操控政治的幌子」等情况,關注當局如何定義境外勢力。保安局長鄧炳強指,目前諮詢文件中的境外勢力定義為與外國政府或政治團體有關,並將參考澳洲和新加坡,把政府或政治團體很大程度上能實際控制的組織,列入23條草案當中,亦會釐清何謂實際控制。

當局建議部分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將會「罪加一等」。小組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指文件中並無提及刑罰,希望當局解釋「罪加一等」的建議。保安局長鄧炳強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本已違法,若加上有「敵對國家」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更大,加上諮詢期間收到不少意見均有類似建議,故會考慮涉及勾結外力是「罪加一等」的建議。

另一議員陳紹雄就指,團體和學術機構擔心未能辨識外國學術機構是否境外情報組織,因而不知情犯法。林定國稱,犯罪條件是當事人具危害國安的意圖及妄顧,即「視而不見,但其實明眼人都睇得到」,他指參與一般交流活動及不知情的情況下均毋須擔心。

保安局長鄧炳強就重申,要符境外干預罪需「三連中」,即使本身與海外機構合作,亦需視乎有否利用不當手段達至影響議會運作等干預效果,因此不會因不知道對方背景便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