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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回歸後煽動罪首上訴 「立場案」待本案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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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譚得志案上訴庭判辭稱,法例列明在4種情况下,無論如何強烈或尖銳批評政府都不構成煽動意圖,明確區分何謂合法和非法言論。除了譚得志案,律政司自2020年動用煽動罪控告傳媒、民主派等不同人物。作為九七回歸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本案判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預料影響其他煽動案件,包括立場新聞案待本案有結果再裁決(見表)。

4情况不構煽動意圖 判辭:沒削言論自由

根據判辭,《港區國安法》第4條列明保障言論自由,但若有人行使權利時越界,從事危害國安行為,就會遭法律制裁。若將《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一併解讀,可見法例列明4種情况,包括(1)批評政府錯誤、(2)批評司法錯誤包括法庭判辭、(3)就政府政策或決定辯論、(4)就政策提出反對意見,均不構成煽動意圖,條文已劃分犯法邊界。

判辭進一步指出,這樣劃分不會抑制為促進社會發展、解決衝突而起的「公開坦誠對話及積極辯論」(open and frank dialogue and vigorous debate),亦沒削弱言論自由。判辭解釋,煽動罪檢控須事先得到律政司長書面同意,律政司長會按《檢控守則》考慮證據和公眾利益始提控,避免執法人員僅以主觀判斷執法。

除備受關注的英國樞密院案例,上訴方曾援引聯合國通過的《錫拉庫扎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稱煽動罪應以保護領土完整、免受暴力威脅為合法目的,避免定義含糊。判辭質疑,錫拉庫扎原則對香港沒約束力和已過時,因危害國安和公共秩序行為有多種形式,不一定涉及暴力。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