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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公職人員|擴定義涵申訴專員、平機會、私隱署 未納資助學校老師、議員助理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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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的建議有多條罪行列明與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有關,與早前政府諮詢文件相比,最新條例草案對「公職人員」的定義,新增涵蓋申訴專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平機會委員會主席或成員,較原先建議涵蓋的多3類人員,增至涵13類。

條例草案多條罪行列明與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有關,包括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的「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並訂明屬或曾屬公職人員者,「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罪。

諮詢文件建議以「公職人員」字眼取代《官方機密條例》下的「公務人員」,包括10類人員,涵蓋擔任政府轄下受薪職位者、政府主要官員、金融管理專員及其轄下人員、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廉政公署職員、司法人員或司法機構職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選委會委員。

今公布的條例草案就在「公職人員」涵義下另加入3類人員,包括申訴專員或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6條委任的人;平機會主席、成員或其僱員;以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私隱條例》僱用的人。

至於政府從公眾收集的書面諮詢意見,包括提議將資助學校老師、立法會議員助理、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受政府全資或八成資助機構的員工包括在內,最新公布的草案條文則未有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