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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境外干預罪|配合境外勢力作關鍵失實陳述可入罪 陳述方式包括「明示或暗示」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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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建議引入全新的境外干預罪,在不當手段中,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下,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可以入罪。政府今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提及,關鍵失實陳述可口頭、書面及「其他行徑作出」,也可明言或暗示(express or implied)。

《草案》也列明「境外勢力」定義,除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黨、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也包括國際組織,以及上述組織的關聯實體或個人。根據《草案》,國際組織界定為組織中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one or more than one countries, regions or places),或兩個或以上國家按條約成立的組織。

《草案》第54條也引入條文,容許控方若成功舉證被告曾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作為於境外勢力就意圖或「相關的事宜」溝通,以及證明被告知道或理應知道令境外勢力達到目的或得益,則可推定「代」境外勢力作出意圖干預行為。

《草案》中干預效果中,除諮詢文件列出針對中央及特區機構外,也進一步提及涵蓋影響官員、授權人員、立法會議員、司法人員執行職能。《明報》先前報道,境外干預罪的中文版並無如英文版列出控罪意圖下,《草案》如今是「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作為,並使用不當手段。不當手段中精神受創傷,英文則由spiritual injury改為mental inj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