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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應對潛逃者|草案建議賦權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及專業資格 不可上訴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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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刊憲的23條草案中,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對潛逃者採取限制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處理其資金或資產、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任何經營准許或暫時罷免董事資格。

其中撤銷特區護照的決定不得上訴,相信法例中吊銷專業資格或法例工作准許或註冊的上訴或覆核機制也不適用。

根據23條草案的建議,任何人如直接或間接提供或處理憲報公告的潛逃者的資金,或提供不動產或租賃,可判監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