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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保釋覆核|草案建議國安案不可每8日申保釋覆核 裁判官可保留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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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控國家安全罪行還押的民主派人士過去曾在交付程序期間提出每8日覆核保釋安排,根據今日刊憲的《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政府建議8日覆核安排不適用國安案件,並解釋為免濫用及浪費司法資源所致,但不影響被告每次出庭申請保釋或直接向原訟庭申請保釋權利。

政府草案說,根據現行規定,除非被告主動放棄權利,否則被告每8日便送到法庭由裁判官覆核是否准予保釋,即使被告羈押情况沒有改變或無新理據可支持保釋申請。政府指稱,有關安排可被濫用,浪費司法資源,可能因頻繁押送被告出庭,過程中引起國安風險。

《草案》同時訂明,在國安案件省卻初級偵訊安排,及放寬現行交付程序中英文翻譯規定,容許法官可引用案件需要命令控方提交譯本。《草案》也收緊交付程序中解除報道限制,現行若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報道限制,《草案》下容許裁判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