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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限提早獲釋|草案倡除非國安犯「不會不利國安」 否則不得減刑 條款生效前在囚國安犯同適用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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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先前建議就危害國安囚犯提早獲釋施加較嚴格限制,今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明,除非懲教署長信納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的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轉介法例下相關委員會覆核刑期。

根據《草案》,在第144段訂明不論「(危害國安罪行定罪)囚犯的刑罰是在該款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前判處的」,新規定也適用。同時,懲教署長在決定囚犯不減刑後,須每年覆核決定。

政府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稱,規定適用所有因裁定危害國安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是《維護國安條例草案》生效前或後判處。政府在文件中稱,有關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也沒有增加囚犯被法庭判處刑期,也不適用已獲提早獲釋的囚犯,故不存在追溯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