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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指定法官|新法罪行續由國安法官審理 保釋條件按國安法要求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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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今將《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刊憲,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根據刊憲草案,新增條文,列明任何涉《草案》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關程序的案件,須由指定法官審理。

23條《草案》第96段中提及,《草案》所訂罪行案件均屬國安法41條的案件,國安法第4章的程序適用此類案件,意味23條本地立法罪行檢控須由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一般疑犯或被告的保釋規定按國安法42條處理,而除國家秘密或涉公共秩序外的審判應公開舉行。

23條草案也首次加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罪行、國安法四類罪行、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罪行,及「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23條草案在立法原則中,提及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及兩條適用特區國際公約中權利和自由,並數列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立法原則中也提及,未經審訊前均假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