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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力涵國際組織 定義涉至少一地 議員關注定義太闊 保安局:須有效規管「掛羊頭賣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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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草案昨起進入條文審議階段,相比上月公眾諮詢文件,「境外勢力」定義新增「國際組織」。多名議員關注「國際組織」定義太闊及含糊,其中新民黨黎棟國指出,若某組織只來自某單一地區或地方,並無國際元素怎樣歸類為國際組織,反問「是否在香港仔成立任何一個團體均屬國際組織」。保安局副秘書廖李可期認為,若收窄定義而無法規管「掛羊頭賣狗肉」的機構,將削弱條例效用,因此用「既闊又窄」方式草擬,達至保護國安目的;惟強調要有具體違法行為才會墮入法網,毋須憂誤墮規管。

來自一地何來「國際」 廖長江促舉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刊憲,列明任何人如意圖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作出某行為,並帶來干預效果(見表),即屬違反「境外干預」罪,可被判囚14年。其中「境外勢力」涵蓋的國際組織,定義為「某組織,其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或藉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的組織及其機構」。

梁振英:國際環境複雜 定義不能太窄

多名議員昨在草案委員會上關注「國際組織」的定義。新民黨葉劉淑儀斥條文草擬「很有問題」,「一個國家只是一個外國,不是國際組織」,憂條文易受挑戰。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冀當局舉例,有否一個來自單一國家、地區、地方的國際組織。自由黨張宇人則擔心,會否因國際組織定義不夠闊,令國際組織日後違法後「甩身」,認為應「係人都納入去」。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黃英敏解釋,定義中已提及「其成員包括」的字眼,而「組織」必不止一人,故條文內國際組織的定義並非指國際組織來自單一國家。

在北京出席兩會的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接受《有線新聞》訪問,對於坊間認為境外勢力定義過闊,他指現今國際環境複雜,外部勢力定義不能太狹窄,草案符合需要;又認為國際組織如果只做慈善公益工作,不涉及政治,毋須擔心。

律師公會憂外國主權基金受影響 草案無回應

翻查資料,大律師公會上月向政府提交意見書,建議收窄「境外勢力」定義,因應政府稱引述外國法例,公會認為將「慣常或有義務按外國政府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的實體或個人」界定為受外國控制,憂慮主權基金或須按外國政府交出有關香港的資料,都因此成為「境外勢力」,但昨日的23條草案中,仍涵蓋相關對象。

綠色和平紅會:保持中立 無國界醫生:正研影響

本港有不少國際組織進駐及營運,其中在逾55國家或地區設分部的綠色和平,昨重申一直秉持政治中立原則,透露已提交意見書予政府表達關注及建議,冀立法應顧及公眾表達意見權利,保持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和活躍度,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政府資訊透明度。

無國界醫生(香港)昨表示,正研究草案及相關條文可能對其工作的影響,又表示自成立以來,致力為受武裝衝突及其他天災人禍影響的人群,提供中立、不偏不倚的緊急醫療援助;又稱只要能在香港及任何地方繼續核心工作,均會按各地法規繼續運作。香港紅十字會則表示,一直堅守中立原則,不參與政治、種族、宗教或意識形態討論,讓人員在不同情况下,均可持續而有效提供人道服務。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