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偕外力散播誤導消息可囚10年 定義涵含糊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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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23條立法建議於「間諜活動」新增「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罪,早前政府諮詢文件未交代「事實陳述」具體定義,政府昨公布的條例草案條文有詳述。其中「具誤導性」事實陳述,包括在要項上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關乎該事實的資料,導致得悉陳述者受誤導,經定罪可判囚10年。

稱為應對港顏色革命常見行為

政府提出新增「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罪,據其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解釋,新增罪行是為應對境外勢力策動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這種在港版「顏色革命」中常見的現代間諜行為。

條文訂明犯罪行為要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犯罪意圖包括「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發布;相關人士要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陳述屬虛假或誤導。

草案條文指出,「事實陳述」是指合理的人閱讀、聆聽或以其他方式得悉某項陳述後,會認為該項陳述是事實的表述;「虛假」則指某項事實陳述「全部或在要項上屬虛假」。至於「具誤導性」,則指某事實陳述在要項上遺漏或隱藏關乎該事實的資料,或者在要項上「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方式提供關乎事實的資料,導致閱讀、聆聽或以其他方式得悉該陳述的合理的人,在該事實的要項上受誤導。

草案條文訂明,構成罪行要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定義指涉以下任何一個或以上情况,即某人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或「與境外勢力合作」作出該項作為;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或要求下」或「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該項行為。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