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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未涵證監會等 鄧炳強:風險為本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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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基本法》23條立法的條例草案中,涉「公職人員」的罪行主要有兩類,涵蓋13類指定人員。相關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委員黃英豪、葉劉淑儀、簡慧敏等多名議員均關注,相關定義未涵蓋部分對本港運作有重大影響的機構,例如證監會、港交所、醫管局及機管局等。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是否納入相關定義是以「風險為本」考慮多項因素,隨社會發展,日後如有需要可再修改。

保安局:倘涵不受薪職位 或損出任意欲

法案委員會昨審議煽惑離叛等罪行時,同時處理「公職人員」定義。黃英豪表示,證監會等金融類監管機構對香港運作重要,機管局亦管理龐大資產及重要基建,問政府會否考慮將上述人員包括在內。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稱,舉例新納入的申訴專員公署、平機會及私隱專員公署都具備調查職能,對政府工作有重要影響,因此包括在內;若「去到很遠的話」,例如包括不受薪的公共機構職位,或會影響相關人士出任的意欲。

政府在日前公布的條例草案解釋,新增的公營機構行使法定權力時,很可能接觸到政府機密,若被煽惑離叛,或會藉其權力影響特區運作。

葉劉:證監會有調查權

簡慧敏認為,是否涵蓋在「公職人員」之內不應只着眼受薪與否;葉劉淑儀關注,未納「公職人員」的證監會同樣有調查權。鄧炳強同意職位是否受薪非唯一考慮點,亦包括相關機構的法定權力、可否看到政府資料,以及倘不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時對政府的影響等。

至於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方面,民建聯陳克勤關注,若退休公務員邀約另一在職同事提早退休「歎世界」,會否構成「煽惑離叛」。律政司長林定國回應稱,法例對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特區有清晰提述,舉例支持港獨,而「不再打政府工」不符合定義。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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