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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法官審延長羈留 鄧炳強:申請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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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警方羈留被捕人期限為48小時,23條立法草案提出,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延長羈留期最多14日。法案委員會昨日審議相關條文,政府官員表示,延長羈留期限要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批。保安局長鄧炳強稱,延長羈留期必須具合理性,「如果剛剛拘捕第一個鐘申請,就不合理」。

「死線」為48小時後裁院首開庭

條例草案列明,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延長涉國安罪行被捕人的羈留期最多14日。政府昨日表示,有關申請須由總警司級或以上警務人員提出,或者由其授權總督察級或以上人員向法庭申請,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批。

民建聯議員陳克勤關注,警方會否為確保有足夠調查時間,拘捕嫌疑人後立即申請延長羈留期。鄧炳強回應稱,警方必須讓法庭信納延長羈留有合理需要,舉例如在拘捕當事人後首個小時就提出申請,明顯不合理。多名議員關注倘因為打風等突發情况,導致警方未能在48小時內申請延長羈留期,是否代表被捕者可獲保釋,政府澄清申請「死線」為48小時屆滿後裁判法院首次開庭。

《草案》未明文提及警方最遲何時提出延長羈留申請,英國《國家安全法》則規定,必須被捕後56小時內作出,否則法庭可拒批延長羈留。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