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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議員質疑潛逃半年後才施限制措施「菩薩心腸」籲修訂 鄧炳強:願檢視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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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11日)今繼續第4日會議。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打擊潛逃者措施時,多名議員建議當局刪去需於拘捕令後6個月落實打擊措施的條款。保安局長鄧炳強稱願再檢視。

相關條文列明,當局可刊憲指明向潛逃者施行打擊措施,包括禁止他人向其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吊銷執業資格、董事資格,以及撤銷特區護照等。

施行措施前需滿足有關條件:

  • 裁判官已拘捕令
  • 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已發出
  • 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
  • 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 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

多名議員關注發出拘捕令後6個月的條款,認為有礙當局及時施行打擊措施。新民黨議員黎棟國形容如同以「麻繩綁着對手」。同樣來自新民黨的葉劉淑儀亦質疑為何要硬性寫明6個月期限,指很多潛逃者一離開就「惡意唱衰」香港,認為毋須加入6個月的條款,只需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涉案人士已經離港,就可實施限制措施。法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就指危害國安者「仲衰過殺人放火」,即使稱會返港也是「佛口蛇心」,建議政府勿「菩薩心腸」,應刪去6個月後生效的條款。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條文列明限制措施於發出拘捕令後6個月才生效,是希望讓潛逃人有空間考慮回港投案,令他明白若不回港,打擊措施將會生效。鄧炳強其後指,願再檢視相關條文。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補充指,施行限制措施是基於涉案人士離開香港才會實行,相關動作「影響好大」,故為公平起見,當局會經查核後,相信涉案人士已不在港才會實施,認為較為公允,而且如潛逃者願意回港接受審訊,當局亦會撤銷相關限制措施。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6個月的時限亦參考現行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