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特首可指令護國安 公務人員未定義 鄧炳強:研同要求協助國安公署 彈性應對風險

發佈於

【明報專訊】立法會昨日續審《基本法》23條草案,審議有關維護國安執行機制的條文,當中賦權特首以維護國安為由向「任何公務人員」發出「行政指令」,議員關注條文並沒訂明「公務人員」定義。另外,保安局長鄧炳強稱會參考議員提議,積極考慮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例,「彈性」處理將來面對的風險,包括要求「公務人員」除了協助特區政府,亦要「協助國安公署在港執行維護國安的所需措施」。

加開4節會議,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涉及罪行的條文,昨日處理加強國安執行的機制事宜。草案第107條建議,就落實中央就維護國安發出的指令,賦權特首向任何公務人員發出「行政指令」。議員關注執行細節。

新民黨葉劉淑儀問及,「公務人員」是否不涵蓋「公職人員」,即廉政專員、金管局總裁、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等非公務員。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強調,行政指令只涵蓋「公務人員」,但她未有說明「公務人員」定義。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草案無就「公務人員」釋義,而按本港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公務員和公務人員涵義與公職人員涵義相同,現時「公務人員」容易令人混淆。他指,若條例只涵蓋特區受薪人員,舉例稱金管局總裁等重要的非公務人員,特首就無法發出行政指令。

鄧稱指令涉行動細節 未必公開

鄧炳強綜合回覆時稱,由於涉及維護國安指令,與一般公務員守則的指令不同,故提出相關條文。他稱局方會研究指令是否擴闊至其他部門或機構,又稱由於行政指令涉及行動細節,故不一定會公開。

草案108條要求任何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安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民建聯陳克勤認為應具體寫明「協助」詳情,舉例如遇執行國安部門或機構要求,公務人員應在合適時間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人力物力,並用盡一切酌情權,令「提供協助」條文更具體。

議員亦關注國安委與23條的關係,因條文內未有列明國安委角色。鄧炳強同意並稱當局會考慮,認同草案需加入國安委角色,包括如何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和判決。

受職政府責任「須理解包括」護國安

學者倡設限防濫用

另外,草案第8條要求任何由特區授予職能人士,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安責任,並在執行任何決定時將國安「視為最重要的因素」。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昨向本報稱,他理解條文是基於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惟憂日後若有人濫用,便會導致不必要混亂、延誤和訴訟成本。他建議為條文設限,在「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的因素」後加上「如果相關的話」(if it is relevant),便可排除濫用。

林定國:特首定義國家秘密 司法須從

「國家秘密」罪方面,坊間憂難以界定國家秘密。草案建議賦權特首,就國安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草案已清晰確立法律原則,即行政機關有權下判斷,司法機關則要遵從。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