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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被拒見律師下認罪 學者籲供辭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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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草案引入限制被捕者見律師安排,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呼籲當局慎重考慮措施會否違反被捕人憲制權利,若要維持做法,他呼籲加強保障,規定不得使用被告被拒見律師後的拘留期間的認罪供辭。他又提出多個修訂建議,包括須「明知」配合境外勢力而作出干預行為方定罪。

楊艾文在回應草案的意見書中解釋,遭拒見律師的被捕人未必知道他們有權保持緘默,容易自招罪責。他表示,若被捕人被拒見律師後,又在審訊上使用供辭,原則上對當事人不公平。

至於懲教署長可拒絕提早釋放涉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目前草案提及除非署長信納他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提早釋放。楊艾文則建議對囚犯一視同仁,提出修訂條文為除非由署長證明囚犯提早釋放會違反國家安全利益,否則繼續因良好行為享有提早釋放的權利。

楊早前建議收窄煽動罪範圍,他在意見書表示,樂見政府加入煽動行為須有煽動意圖的「雙重意圖」寫法,並建議管有煽動刊物由於提高到可判3年監禁,提出也須明確釐清入罪須具煽動意圖。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