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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葉劉倡賦權特首會同行會訂國安相關附屬法例 鄧炳強稱會考慮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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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3條立法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午審議有關特首可為維護國安向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以及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條文。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倡議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權為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民建聯議員陳克勤則建議列明公務人員如何提供協助,例如明文寫上須「用盡一切可以用的酌情權」。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會考慮建議,而且在訂立附屬法例時,除協助特區政府,亦可涉及國安公署在港執行維護國安的所需措施。

23條草案107條列明:

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就任何以下事宜作出指示——

  • 落實中央人民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
  • 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 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在《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下的職責提供必需的權利、豁免、便利和配合
  • 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事宜

23條草案108條列明:

  • 任何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葉劉淑儀指,英國也為其國安法律制訂實務守則,認為本港亦可參考,也相信日後有機會訂立附屬法例,希望當局考慮賦權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另一名議員簡慧敏就進一步建議,若賦權行會附屬法例,行會制定時應先諮詢國安公署或國安委。

鄧炳強指,由於涉及維護國安的指令,與一般公務員守則所涉的指令不同,故提出相關條文。他又稱會積極考慮議員建議,又指附屬法例除可協助特區政府,亦可涉及國安公署在港執行維護國安的所需措施。

至於條文108條所指的任何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法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陳克勤認為,應具體寫明「協助」的詳情,例如如遇執行國安部門或機構提出要求,公務人員就應在合適時間提供便利、支持,包括人力物力,並應要求相關公務人員盡用一切可用的酌情權,令「提供協助」的條文更具體。鄧炳強就回應指同意說法,當局會考慮。另外,議員謝偉銓就關注,當局會否擴闊「提供協助」的範圍至「任何公務人員」以外,鄧炳強就指若涉及至非公務員等,或需經附屬法例形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