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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收緊國安犯早放監安排 適用條文生效前囚犯 政府稱不涉追溯力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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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續審《基本法》23條草案,審議有關為危害國安囚犯提早獲釋施加限制的條文。政府指減刑制度本身屬行政安排,認為不涉追溯力問題,強調提早釋放並非在囚者固有權利,屬懲教署的額外酌情權。

新民黨議員黎棟國關注,條文列明的適用於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監的在囚者,是否代表有追溯力,亦關注懲教署決定為涉國安案在囚者減刑與否前,會否讓在囚者有機會陳詞及設上訴機制。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無追溯力原則是用於刑事罪行上,而在減刑設計屬行政安排,故不涉有追溯力與否,指當涉國安案在囚者符合考慮減刑的條件,即至少完成三分之二刑期,懲教署長考慮減刑時,就須考慮是否會不利國安。她亦表示,提早釋放非囚犯固有權利,屬懲教署額外酌情權。

至於在囚者陳詞及上訴機制。蕭敏鏇指在囚者可隨時申訴,「想講可以隨時講」,不設限期,亦無既定機制,要視乎懲教署安排,而懲教署長的決定可受司法覆核。

條文亦列明,如國安在囚者不獲減刑,懲教署長須在作出決定後每年覆核。議員管浩鳴建議可改為每半年覆核一次,以免令在囚者自暴自棄,同時保持勤奮。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指,每年覆核的安排與現行覆核的機制一致。保安局長鄧炳強指,每年覆核亦有助檢視在囚者思想和行為有否改變,以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