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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滋擾維護國安人員需證「感到驚恐」 議員憂難入罪 政府稱為針對具實際影響行為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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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續審《基本法》23條草案,審議有關「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的條文。有議員質疑入罪門檻太高,保安局長鄧炳強就指,如相關維護國安人員並不因騷擾行為感到害怕,就非法例處理範圍,條文希望應對有意圖及有影響的滋擾的行為。律政司長林定國就指條文「全覆蓋」,只要正執行維護國安工作,不論「未做、做緊、做完」期間受到滋擾恐嚇,都會受制於此一條文,認為實際上是擴闊了門檻。

條文列出,定罪條件包括要令受滋擾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法案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議員陳克勤舉例指,鄧炳強和律政司長林定國「見慣大場面」,不易感到驚恐,指受滋擾者感到驚恐的條件不易達到,門檻較高。另一名民建聯議員周浩鼎建議,可參考目前涉及反「起底」的《私隱條例》,將刑罰分兩級,分別針對並無傷害的滋擾行為,以及造成傷害的滋擾行為。

經民聯議員盧偉國亦指,不應因騷擾不成功,而免卻滋擾者的法律責任,形容做法是「對敵慈悲」。鄧炳強就表示,若受滋擾者並不感到害怕,亦即無法達到滋擾效果,就非法例處理範圍,指相關條文想處理有意圖且有機會影響到維護國安人員的滋擾行為,並針對一些現行刑事恐嚇罪未必處理到的場景,指「立法要公道」。

民建聯議員黃英豪質疑,條文沒有域外效力,擔心阻嚇力不足。另一名議員簡慧敏建議,可增設局部域外效力,只涵蓋境外特區居民及團體。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解釋,騷擾行為或信息會觸及在港維護國安人員,即代表部分行為在港發生,本港法庭亦有權處理,故不需域外效力。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若有人跨境向本港維護國安人員發送滋擾信息,當信息進入本港時,即代表部分犯罪行為在本港發生,香港法庭就有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