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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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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全速審議23條立法,相關法案委員會昨日經過連續6日、密集召開20場會議後,以39小時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數181條條文。政府昨晚向立法會提交修正案,有新加條文讓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附屬法例」方式進一步指令實施23條或國安法措施,違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囚7年。法案委員會今早起審議修正案,有議員稱最快可明日呈交內會處理,或下周可在大會二讀及三讀通過。

法案委料周五審結 二讀最快下周

法案委員會今早召開兩節會議審理政府修正案,委員葉劉淑儀昨在逐條審議結束後,被問及預料草案何時恢復二讀,她稱法案委員會今日審議修正案,「(二讀)可能很快」。綜合多名立法會議員說法,法案委員會今日完成審議修正案後,預計最快明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工作,然後需時草擬提交立法會大會的報告,最快下周恢復二讀的機會較大。

本報向法案委員會部分委員查詢對審議進度看法,謝偉銓回覆,有共識由主席及副主席統一答覆提問,個人而言要待處理修正案後才有整體看法;副主席陳克勤着記者詢問其他委員意見。

違指令可囚7年 現例囚兩年

政府昨晚向立法會提交修正案(見表),包括修改國際組織、公職人員定義等,又加入條文防止涉國安案件人員遭起底;另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附屬法例方式實施指令,「先訂立、後審議」即時生效,其後才交立法會審議。該附屬法例實施新國安指令,包括更有效地實施駐港國安公署在《港區國安法》第5章訂明的職責,即包括加強外國和境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新聞機構管理服務,以及特定4條罪類下把被告移送內地處理。按政府的修正,違反23條的「附屬法例」,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囚7年。現時賦權政府訂立附屬法例的《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罪行,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另外,修正案亦包括可由政務司長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宣傳、防範恐怖活動等,「向其認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採兩律師會意見 披露罪納公益辯解

兩個律師專業團體在上月諮詢期間曾就23條立法提交意見書。大律師公會回覆查詢表示,希望最終通過的草案盡量採納公會提出的建議,除符合《基本法》規定,亦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人權兩者取得平衡。綜觀法案委員會過去6日審議的草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部分意見獲政府採納,包括建議在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加入「公眾利益」相關辯護等(見表),但部分建議未納草案,包括律師會建議舉例說明涉「社會發展」的國家秘密,以及大律師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加入須證煽動暴力意圖等。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