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煽動文字案 譚得志擬上訴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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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庭上周四(7日)駁回其上訴,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消息稱譚得志擬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案為九七回歸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若譚得志正式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相信是終院回歸後首次處理煽動罪的合憲性問題。
譚得志一方早前呈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在判辭裁定煽動罪合憲,以及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上訴庭表示,樞密院裁定煽動法案「隱含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本身須有煽暴意圖,有關看法只是附帶意見,而任何一部刑法的煽動意圖,須依據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况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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