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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支聯拒交資料案上訴駁回 官:是否代理人非控罪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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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各判囚4個半月。3人不服上訴,高院原訟庭昨日駁回,鄧、徐須入獄服刑。判辭表示,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外國代理人」,如警方調查要按刑事標準舉證,將違背國安法立法原意,而控方恰當隱去涉案部分資料,沒對被告不公。

稱要求警刑事標準舉證「違立法原意」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首宗刑事上訴案。法官黎婉姫昨宣判後,上訴方大律師黃俊嘉稱擬上訴至終院,向黎官申請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並為鄧岳君及徐漢光申請保釋候訴。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上訴方尚未說明要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毋須處理擔保。黎官表示,原訟庭無權批出終極上訴許可,如雙方有進一步情况,可通知法庭。散庭後鄧及徐被押返囚室,正還押的鄒幸彤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本案源於警方國安處2021年8月以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為由,按國安法實施細則向支聯會常委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的財政資料等。黎官反駁上訴方論點(見表),裁定上訴人沒向警方提供資料,案件維持原判。

指通知書只需表面有效 倘挑戰可覆核

上訴方早前爭拗警方通知書不合法,黎官表示上訴人有充分機會質疑合法性,例如徐漢光在提交資料的限期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卻沒繼續訴訟,並非無機會挑戰通知書效力。黎官強調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實施細則旨在為國安法生效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警方要求可疑的外國及台灣組織代理人提供資料,應迅速執行措施。

黎官又指,警方有廣泛權力調查危害國安罪行,尤其是涉及地域調查(territorial investigation)的個案,以防外來干預;在刑事審訊中檢視警方正調查的資料,顯然並非國安法原意。黎官裁定,警方通知書只需要「表面看來有效」,其合法性不是本案控罪元素。

本案另一爭議,是原審裁定控方不必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外國代理人,僅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黎官稱實施細則針對勾結外國勢力行為,如警方索取資料前須按刑事標準舉證相關團體是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有違立法原意;認為控方只需證明通知書表面有效、上訴人沒遵從通知書行事等,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稱曾讀資料 基於PII隱去無不公

案件焦點之一是原審批准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被指與支聯會有連繫的外國組織姓名及部分資料。黎官稱自己曾閱讀被隱去的資料,認為隱去資料是恰當做法,沒對上訴人不公,加上裁判官不時檢視披露資料的情况,原審定罪穩妥,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方面,黎官表示即時監禁具阻嚇之效,上訴人拒絕提供資料並高調召開記者會,原審判刑並非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HCMA 99/23】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