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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高等法院緣何不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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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高等法院法官嚴重短缺。早前的招募工作只產生了4個任命(註),留下一些空缺尚未填補。問題是否有可能主要源於內部,由自己造成的?

如果司法機構內部的文化有所轉變,法官學會以專注及有紀律的方式行事,去處理當事人的真正問題而非律師的論點和反駁,那將會怎樣呢?力求簡潔和有效的糾正,裁掉不相關內容,如此他們的工作量肯定可以減少,大大提高「生產力」(productivity)。高院頒布的許多「巨大判辭」(mega-judgments)——篇幅冗長、大多數人難以理解、充斥多個註腳,其處理的事宜跟真正問題完全無關,大大浪費時間和精力。

堅實遵守《高院規則》 減法院負擔

自18年前民事司法改革以來(及《高等法院規則》加入第1A號命令),法官就有積極管理案件(actively manage cases)的法定責任。有關事情不能再由律師處理。法官承擔的責任包括:「及早識別爭論點」、「從速決定哪些爭論點需要全面調查和審訊,並據此而循簡易程序處置其他爭論點」(第1A號命令第4條b及c項)。

上述責任卻經常為法官所忽視;他們在處理被編造出來的法律論點時,容許自己被律師牽着鼻子走。有關法律論點往往跟實際情况無關。

舉個近期例子:有法官抱怨申請人的陳辭綱要達46頁(不包括50頁答辯),而答辯人律師呈交的文件更長達83頁。由此引伸出問題——為什麼抱怨呢?

當雙方律師都顯而易見地沒有協助妥善解決問題,為何法官不按照高院規則第1A號命令所要求的行事?簡單、堅實地遵守有關規則,將可以減輕法院負擔,也許就沒有必要增加法官人員編制。

註:2023年12月29日政府新聞公報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原題為「High Court Vacancies: Shortage of Judges」)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是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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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