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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港女足前助教非禮罪脫 官:舉證未達標不代表無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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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指於2021年摸下屬胸部和從後環抱等,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非禮罪脫。裁判官表示,被告和事主並非簡單上司下屬關係,或是深厚的朋友關係,法庭無法穩妥信納事主證供屬實。辯方裁決後申請訟費被拒,裁判官指控方舉證未達標準,不代表「完全無事情發生」,因事主相隔一段時間始報警,影響證供可靠性。

案發逾年報警 官指證供籠統

被告黃子偉(40歲)被控於2021年7至9月在某工廈及某車內非禮事主X,並於9月23日在某工廈非禮X。庭上透露,X於2022年7月、即案發逾一年後寫信向足總投訴,一個月後向警方報案。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表示,X供稱工作時遭被告摸胸和大腿,其後向友人控訴被「抽水」,彭官指「抽水」有身體接觸之意,惟X說法籠統,無說出非禮次數,加上X錄口供時沒說出3次非禮事件的日期,庭上作供亦不記得細節,不排除X記憶出錯。

警誡程序惹疑 官拒納招認

彭官稱不相信X誣告被告,但看來兩人並非簡單上司下屬關係;根據WhatsApp信息,X控訴遭被告非禮後,被告無即時否認,反指自己遇上交通意外,X傳送表情符號回應。彭官認為如X嚴肅指控被告非禮,應認定對方是犯法者,不會發送表情符號;至於兩人關係為何在一年間變卦,令X決定報警,具體原因無人知曉,但已影響X證供的可靠性。

彭官提及,警員2022年8月截停被告搜身,事前未告知拘捕罪名,做法不符警隊守則,「從某角度來睇,有越權之嫌」。彭官批評4名警員將被告帶走,卻沒解釋何事,「或多或少帶有威嚇成分」。此外,警員供稱將被告口頭招認寫入警員記事冊,警誡涉及61行句子,卻稱在一分鐘內完成警誡;彭官指「若要說出61行文字,語速需要為一秒講出一行文字」,不知警員如何做到,下令剔除被告招認。

【案件編號:WKCC 167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