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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立會案最長囚82月 反修例最重 官:最嚴重暴動 「重責」者按區院上限7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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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七一逾千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14人被控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其中8人認罪,餘下6人經審訊後最少一罪成立。案件昨於區院判刑,法官稱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是挑戰政府,案中暴動屬最嚴重級別,就承認及經審訊裁定暴動罪成的12名被告判監54至82個月(見表),囚82個月為反修例示威者暴動罪最長刑期。其中被告藝人王宗堯刑責雖定性為較輕,但經審訊定罪,沒刑期扣減,判囚74個月,比案中刑責被指重中之重但認罪的劉頴匡服刑54個月20天更長。另有兩名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的被告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罰1000及1500元。

12人囚54至82月 警:有新證據或再拘人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志騰在判刑後表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及起阻嚇作用。他稱警方花大量人力物力蒐證及調查,包括分析網上各平台片段後,落案起訴涉案14人;由於案件涉逾1000人,若日後有新證據及新發現,有可能拘捕及起訴。

案中14名被告分別是藝人王宗堯、因初選案而正還押的劉頴匡及鄒家成、前港大學生會長孫曉嵐、羅樂生、畢慧芬、潘浩超、沈鏡樂、范俊文、何俊諺、吳志勇、林錦均、黃家豪與馬啟聰。當中黃家豪與馬啟聰早前被裁定暴動罪脫、「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官指挑戰政府 刑責分3級按6.5至7年量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昨稱,2019年7月1日逾千示威者包圍及衝擊立法會,顯示挑戰政府、意圖削弱及推翻政府管治,極其侮辱與挑釁。事件造成政府須斥3000多萬公帑維修立法會,往後連串暴動事件更令香港社會陷入不安。李官稱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與意義,案中暴動與其他暴動案相比屬最嚴重級別,量刑以7年為起點也不為過;涉及暴動罪的12名被告,刑責可分3個級別:較低、中等及嚴重,量刑起點介乎6年半至7年。

「輕責」王宗堯不認罪囚74月

多「重責」認罪劉頴匡19月

較低刑責有4人,包括王宗堯及孫曉嵐。李官稱,雖然辯方強調王宗堯當晚只逗留立法會約5分鐘,但短時間逗留並非有力求情說法,因暴動的延續在於每個人的參與,哪怕只是數十秒逗留,多一人參與就能延續暴動,鼓勵示威者士氣;孫曉嵐則有現場片段顯示她當晚在立法會與他人聊天。

李官接納兩人均沒使用暴力及破壞,同屬較低刑責,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王宗堯初犯及能同意大部分案情,減刑4個月,囚74個月;孫曉嵐在定下審期後認罪,獲部分刑期扣減,初犯再獲減刑2個月,囚57個月。

刑責嚴重者共6人,包括劉頴匡。李官稱當晚劉頴匡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內,與示威者討論應留守會議廳還是撤退,最終由劉頴匡發言交代去向,以及呼籲當時金鐘一帶示威者留守,確保立法會內示威者順利撤出。

李官認為,劉頴匡與示威者討論「去留」問題,反映與示威者屬同一陣營,又呼籲金鐘一帶示威者留守,延長暴動時間,並擔當前線指揮角色,故刑責「重中之重」,以7年監禁、即區域法院判刑上限量刑。由於劉頴匡在較早階段已認罪,獲全數刑期扣減,加上初犯獲減刑,囚54個月20天。

兩記者非法逗留立會罰款

至於案發時分別為城大編委記者的黃家豪及《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李官接納黃家豪沒深思熟慮便觸碰被撕毁的《基本法》小冊子,但無心破壞證物,罰1500元;馬啟聰受公司指示才入立法會採訪,無不守秩序行為,罰1000元。

【案件編號:DCCC606至610/20等】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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