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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兩高打擊娛圈逃稅 「陰陽合同」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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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逃避高額稅款,內地藝人多以「陰陽合同」避稅。此前演員范冰冰、鄭爽等人就曾以陰陽合同等方式隱瞞財務狀况,分別罰款8.84億元(人民幣,下同)及2.99億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新犯罪手段納入法律適用範圍,首次標明簽「陰陽合同」屬逃稅手段,明起實施。

「陰陽合同」即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相異的合同,對外者並不代表雙方真意,而是為逃避國家稅收等;對內者則代表雙方真意,可為書面或口頭。除了娛樂圈常用陰陽合同避稅,房屋買賣、招標投標等項目也常以此偷稅漏稅。

定罪量刑標準升 逾50萬元「數額巨」

「央視新聞」報道,《解釋》提高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瞞或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者,應認定為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逃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者,應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及「數額巨大」。再有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更或構成危害稅收徵管罪。

同時,危害稅收罪行方面,機構犯罪比例高。《解釋》規定,機構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其所規定的標準執行,亦即按自然人犯罪的標準執行。《解釋》還訂明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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