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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刑期上訴得直 12港人兩被告獲釋 原審認「判刑缺陷」 大狀:最早應2022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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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涉及「12港人」案的廖子文和鄭子豪,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分別被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同為31個月。兩人不服刑期上訴,認為已「坐爆」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享有製燃彈案的刑期扣減,構成不公。上訴庭昨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兩人即日重獲自由。

一案服畢 無法「同期執行」

上訴人鄭子豪(現年21歲)及廖子文(現年21歲)散庭後和親友離開法院。本案源於區院法官游德康2022年7月下令,鄭及廖就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及後懲教署無法執行法庭命令,因兩人已服畢潛逃案10個月刑期。游官其後於「判辭後記」中稱,如他一早知悉,將下調兩人刑期至21個月,以符合31個月總刑期,建議兩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

上訴爭議在於,鄭及廖的總刑期為31個月,《監獄規則》列明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之一,實際服刑期應為約20個月;不過兩人已服畢潛逃案刑期,變相兩案刑期直接相加,不獲減刑。代表鄭的大律師吳靄儀昨稱,游官判刑原意相當清晰,製燃彈案刑期應下調至16個月,達至兩案合共31個月總刑期。吳又稱兩人最早應於2022年底獲釋,目前已服刑完畢。

律政司:無咩唔公平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回應稱,本案涉及「12港人」即12名潛逃者,兩人潛逃規劃周詳,罪責不簡單。談及兩人刑期或不符原審原意,羅表示「根本無咩唔公平」,上訴庭毋須介入。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不太理解羅的觀點,按照律政司說法,游官毋須在判辭後記提出下調刑期,原審法官「唔會講一句無意義的說話」。

上訴方稱二人積極進修

上訴方透露,鄭子豪目前從事冷氣安裝工作,並積極進修;廖子文正修讀應用教育文憑,獲浸大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有望重投社會,「重新站起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考慮後裁定鄭及廖刑期上訴得直,判處兩人可即時獲釋的刑期,判辭將於6個月內頒布。

翻查資料,廖子文2022年9月提出刑期上訴,申請保釋候訴遭法官彭偉昌拒絕。判辭透露,懲教署未能按判決只將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意味廖需多服刑半年。彭官當時稱廖曾參與「周詳而有系統」的潛逃計劃,不信納他會依期歸押。同年11月,廖再申保釋獲批。

【案件編號:CACC 115/22】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