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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維護國安條例》補齊安全短板 為香港發展提供穩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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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3月1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誌着橫亙27年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終於塵埃落定。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共同擔負的職責。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大課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曾嘗試提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的阻撓破壞,以及受到本地社會爭議影響而撤回。2019年「修例風波」下,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突顯,但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其機制,存在嚴重短板。

在這樣的背景下,2020年全國人大通過「5.28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和港區國安法,再次強調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應盡快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立法義務。

立法過程體現法治精神

在新的國家安全形勢下,香港社會各界一致盼望盡快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依法維護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為香港社會聚焦民生改善與經濟發展、為長期保持一國兩制,提供法治保障。同時,廣大投資者期待通過23條立法,營造穩定、具有合理預期的營商環境。

《條例》的制定過程,嚴格遵照法定程序,充分匯集公眾意見,將法治精神體現在立法過程之中。在草擬《條例(草案)》過程中,香港特區政府展開廣泛的公眾諮詢,邀請市民表達意見。在公眾諮詢期內,特區政府籌辦近30場諮詢會,包括本地和國際各界人士約3000人次參與其中。特區政府在諮詢期內共收到1.3萬餘份意見,其中超過98%的意見為正面意見,體現其廣泛的社會共識。針對公眾諮詢中提出的意見,特區政府在細緻整理的基礎上,做了針對性的回應,並公布於立法會網站中。

《條例(草案)》出台後,立法會嚴格遵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審議,並通過立法會一讀、二讀和三讀程序,以全票通過《條例》,體現了立法程序的民主與科學性。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特區政府完成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充分貫徹了一國兩制方針,履行了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彌補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缺口,與港區國安法有機銜接與兼容,共同構建有效、統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為長期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對公權力劃定清晰界限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重要原則之一。《條例》的通過,有利於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在《條例》結構、內容及效力等方面,體現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合理平衡。

《條例》在補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短板的同時,積極回應香港社會各界關於安全、公共利益、權利與自由等議題的合理關切,依法保護居民依照香港基本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法治原則是人權保障的基石,《條例》明確清晰的規範文本與合理設定的免責辯護理由,為公權力行使劃定了清晰界限,為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可預期性與保障。

此外,《條例》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借鑑外國關於國家安全的有益經驗,特別是普通法國家的經驗,為普通法下豐富國家安全立法體例與技術,提供了有益經驗。

《條例》的通過,為守護香港特區營商環境、繼續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提供了法治保障。法治是香港的金字招牌、是香港的核心競爭力。2019年「修例風波」時,「反中亂港」分子的破壞活動,嚴重影響香港特區的社會秩序,損害了香港特區的營商環境和長期積累的國際聲譽。《條例》的通過,築牢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屏障,填補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漏洞,為香港特區安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了保障。

《條例》從文本結構到內容充分體現法治原則,兼顧國家安全、人權保障與經濟自由,為安全與發展的良性互動提供平衡機制。針對特區內的私人財產和外商投資,《條例》明確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為了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條例》充分保護在香港的金融、傳媒等各類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往需要;訂立的相關罪名,體現明確性與比例原則,為有關機構和組織的活動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針對商界和新聞媒體關注的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條例》既明確限定了入罪條件,又設定了必要的免責辯護理由,保護正常的金融和商業活動。這些規定,有助於為香港特區營造更加安定、自由和開放的營商環境,提升香港特區對世界各地資金和人才的吸引力。

免公眾利益抗辯遭濫用 法官須嚴格判斷

在公眾諮詢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有關罪行的免責辯護理由。《條例》在審理涉及國家機密的部分罪行中,有條件地引入這一免責辯護理由,這是對香港社會公眾關切的合理回應,體現《條例》立法的民主性。

補充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理由,有助於實現國家安全和公眾知情權之間的良性平衡,確保受香港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等所保障的言論、集會、結社、新聞、學術和科研等自由得以充分實現,包括新聞從業者及科研人員在內的社會公眾,得以免於誤入法網。

鑑於公眾利益的概括性,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需要結合個案,嚴格判斷當事人提出的公眾利益抗辯理由是否具備緊急性與明確性,依法判斷所提抗辯理由,與當事人對國家安全所構成的威脅之間是否相稱,以免違法者濫用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逃脫法律制裁。

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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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