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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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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立法會在本周二以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政府宣布將在本周六刊憲生效。本周二立法會恢復二讀、三讀當天,連行政會議都要讓路,在我記憶所及,應屬史無前例。正如我早前在本版的文章提及,市民的關注度不高,而且法案通過全無懸念;網上比較關心的,反而是誰人在開會打瞌睡沒舉手,及為何要待周六(3月23日)才刊憲——既不是即日,也不是在政府慣常刊憲的周五。

雖然法案通過後與刊憲之間,通常都會有時間差(例如去年修改區議會組成方法、職能等的條例草案,也是在立法會通過之後4天刊憲),但市民的印象是,政府和立法會一直盡可能加快處理立法,通過後突然沒再加速處理。有立法會議員又說,23日是「好意頭」日子,政府又沒特別說明,也難怪市民會疑惑延遲幾天純粹是gimmick(噱頭)了。

「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間,民主黨就諮詢文件內容向政府提交了意見書;及至立法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我們亦因應《草案》內比諮詢文件更具體的立法建議,再提交了另一份意見書予立法會。可惜因為時間所限,我們只能在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草案》當天,才趕及提交意見。

免公權力過分膨脹 盼有適當制約平衡

兩份意見書的大原則沒有很大差別——我們希望法例對市民權利的保障,不止是一些原則性的保障,而是以法例條文具體在《草案》列明;我們希望法例能夠讓市民清晰知道界線,不會誤墮法網,亦不會令社會不同人士對提出意見或自由創作有所擔憂;同時,《草案》不同範疇都增加了政府的公權力,我們希望新增的公權力也有適當制約平衡,以免公權力過分膨脹。

我們關注「國家秘密」的界定方式,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內的安排,應有機制確定什麼是「國家秘密」,並且予以適當標示,讓有人拿到相關資料時可以充分知悉他在處理什麼,不會出現資料公開了、到法庭審訊時,才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不確定性。

與「國家秘密」相關的,還有「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我們同意《草案》訂立相關條款;而我們認為「揭露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等情况,雖然理論上應不會導致「危害國安」而犯罪,但亦可具體列明作為免責辯護,讓新聞工作者放心履行監察政府施政、確保政府向市民負責的角色。

我們也關注「煽動意圖」罪在原有基礎上提高最高刑期。法庭案例中關於「煽動」的界線,對不少市民而言仍不清晰,擔心一些市民表達意見(特別是與政府相左的意見)時會更加忌憚,甚或不再參與或討論社會事務。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也一度引發了家中收藏《蘋果日報》會否干犯「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的討論。官員在法案委員會回應指,如果「刊物放了很久,不知道仍放在此,目的亦不是煽動,放在此都忘記它存在,相信這是合理辯解」。我們認為,當局若確認「管有刊物的目的不是煽動」屬合理辯解而不會觸犯法例,亦應該在法律條文中清楚寫明,以免市民產生不必要的擔心。

冀政府立會續聽意見 日後完善

除了上述兩個範疇,我們也對「境外干預」罪一些定義、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期限、國安罪行服刑者未必能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刑期扣減安排、政府可基於維護國安所需取締本地任何組織的權力等方面,向政府及立法會分別提出了意見,因篇幅關係不在此詳述。

至於新修訂當中加入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則因為在較後階段才提出來,似乎絕大部分人仍未掌握具體情况。昨天《明報》「聞風筆動」專欄,引述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對此「表示不理解」,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的回應則是「估計」,實在令人詫異。

現在法案已經通過,但我希望以上一些尚未被採納的意見,政府和立法會仍能繼續聆聽和關注,在日後有機會作出完善。我也深深希望自己對《草案》條文的擔憂是過慮了,這個就只能留待時間去證明。

不少朋友問及法例刊憲生效之後對民主黨的影響。我的初步看法是:民主黨一直以來都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例通過後對我們日常運作,暫時沒看到會有何重大影響,之後會再深入研究及評估。

民主黨會繼續以香港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觀察不同社會現象,並對香港社會發展各個範疇提出真切、貼地的意見。我們也會在響亮的主旋律當中,成為指出「灰犀牛」的那把聲音。雖然過去幾年面對很多困難,我們也和不少香港市民一樣面對着種種掙扎,但既然選擇了繼續在香港運作,就不會停止嘗試尋找香港的出路,不會停止為香港的未來建言。我沒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盲目樂觀,但我相信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生存,也是香港人的特質之一。

作者是民主黨主席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羅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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