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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度上訴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申司法覆核質疑不公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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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13年前在內地被打後病情復發、送返香港強制留院,其後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10年間須按指示覆診,倘違令可被召回醫院。事主四度覆核命令不果,終於2020年獲釋放。他以司法覆核質疑醫管局沒告知可聘請律師,案件今(21日)於高院審理。申請方表示,事主為弱勢病人,醫院沒有告知他應有的法律權利,剝奪其人身自由,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申請人夏志偉今到庭旁聽,建議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及醫管局。本案爭議為,申請人指醫院沒有告知他可聘用法律代表及申請法援覆核釋放令,是否違反《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即須確保病人明白羈留令的法律基礎及申請釋放權利。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祁志透露,申請人接受釋放令約10年間,不必召回醫院或入住中途宿舍,病况已改善,惟醫院從來沒有主動告知,他有權請律師覆核釋放令,顯然對弱勢群體不公。祁志提及,申請人當時要獨自處理覆核程序,院方有責任告知法律權利,讓他有資源準備覆核。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指,根據上文下理,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僅針對要強制羈留的病人,旨在保障強制入院者的法律權利,法庭不應該擴展到被頒釋放令的人,否則會向行政部門「植入」(implant)額外責任,等同重寫法例。孫又指,覆核程序公平公正,不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法官高浩文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至5月31日頒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