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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23條首執行 國安囚犯未提早獲釋 倘按過往行為良好減刑1/3 二代美國隊長可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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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生效第三日,出現執行首例。23條立法收緊涉國安罪行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須證明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減刑。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因干犯《港區國安法》被判囚5年,據了解,若按以往扣減刑期做法,他最快昨日可獲釋,但基於新規定而未獲減刑。對於法例生效3天便拒絕國安囚犯減刑,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難言是否太倉卒,若囚犯可證明署方拒絕給予合理和足夠時間申述,就有理據申請司法覆核。

懲教署:不評論個案

懲教署回覆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署方表示,懲教署長會考慮相關在囚者的實際情况及其申述等,確保公平處理所有個案。修例訂明若囚犯不獲減刑,須每年覆核決定。

根據《監獄規則》,若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最多三分之一。23條立法修訂《規則》,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據悉,原定昨日可獲釋放的馬俊文因為新規定須繼續服刑。

馬俊文於2020年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港獨口號等,被控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同年11月開始還押,其後受審罪成,翌年11月被判囚5年9個月。他其後就刑期上訴得直,改為判監5年。若他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實際需服刑3年4個月。

湯家驊:如明顯不利國安

評估一日都嫌多

身兼行會成員的湯家驊表示,在囚者有責任證明自己提早獲釋不會不利國安,而懲教署應給予合理和足夠時間申述。對於立法3天後便拒批國安案囚犯減刑,中間是否有足夠時間申述及評估,他說不能一概而論,舉例如有個案明顯不利國安,「根本(評估)一日都嫌多」。他認為,若囚犯能證明需時蒐集證據,曾向懲教署申請更多時間申述卻不獲批准,便有理據申請司法覆核。

查錫我關注判國安風險基礎

大律師查錫我表示,理論上法律生效後即可執行,不過關注懲教署長按什麼基礎判斷囚犯提早獲釋會否構成國安風險。他說,若有人獲准減刑,出獄後犯事,懲教署長變相需承擔責任,相信署方會採用較嚴準則,涉國安囚犯難獲減刑,「不是無機會,不過機會甚微」。

新規定適用於修例前判刑的案件,多名涉《港區國安法》被告仍在囚,包括被判囚9年的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理論上若因行為良好獲刑期扣減,刑期可減至6年。「光城者」案兩名成年被告去年2月被判囚5年及5年3個月,若獲扣減刑期,最快服刑3年4個月及3年半後可獲釋。

目前多宗國安案正審理或待裁,包括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民主派初選案。根據法例,罪行重大者最高可囚終身,積極參加者則可判監3至10年。按後者刑期推算,若因新規不獲減刑,最多涉3年刑期扣減。

(23條立法)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