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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 涉保釋金電騙案男子加刑至囚48個月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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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男子涉致電兩名老婦,假冒是其兒子,訛稱「去咗差館,要錢」,騙去逾3萬元。男子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共兩罪,判囚26個月。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加刑,高院上訴庭今(12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加刑至48個月監禁。上訴庭表示,被告以情感勒索的手法行騙,令事主無條件交出金錢,原審刑期明顯過輕。

答辯人陳皓傑(34歲)牽涉兩宗電話騙案,區院暫委法官鄭明斌當時判被告入獄26個月。律政司一方今表示,原審以兩年為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另以一年為洗黑錢的量刑起點,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律政司表示,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從而製造恐慌,而電話騙案一般難以偵破,刑罰須具阻嚇性。律政司又指,原審法官沒有參考詐騙案的案例量刑,反而錯誤援引一宗盜竊案例,亦錯誤接納被告在案中為「跑腿」角色,忽略串謀犯罪成份。

答辯方則指,部分電騙案例涉及事主被毆打受傷,本案被告僅致電誘騙事主,威嚇性質有區別。答辯方又指,律政司要求採用一宗量刑起點為4年的詐騙案例,並不適用本案。法官彭偉昌反駁指,就算情節不同,電騙案的核心是利用事主的情感,構成恐慌。法官潘敏琦則指,無論用何手法,電騙案重點是情感勒索,「令事主無條件、無疑問之下交出金錢」。

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法官量刑犯錯,判刑明顯過輕。上訴庭就串謀詐騙罪改判囚40個月,洗黑錢罪改判3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4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