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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 認罪被告稱示威引迴響遂組隊欲「打敗警方」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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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等人涉策劃於2019年12月遊行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以《反恐條例》起訴7人,高院今(29日)進入第6日審訊。「屠龍小隊」隊長、認罪被告黃振強擔任控方證人作供,他憶述8月和同伙在荃灣示威引來迴響,令他們「莫名興奮」。黃形容「勝利沖昏頭腦」下,他們覺得應該「響朵」,遂與活躍示威成員組成「屠龍小隊」,意思是擊敗或打敗警方,「連警方嘅速龍小隊可以屠」。

不認罪7名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

第二名控方證人黃振強在兩名懲教人員看守下到證人台作供,他在主問下確認去年曾錄取兩份證人口供,今年初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餘下控罪不予起訴。黃獲發的「豁免起訴書」提到就他提供詳盡真確的證供,律政司不會對他曾干犯暴動等罪提出起訴。

黃振強(案發時20歲)作供稱,他於2019年任職搭棚工人,同年6月12日參與反修例遊行,有份設置路障。他從當日起參加示威,至7月21日元朗事件欲投入抗爭,翌日辭職。黃談及7月在尖沙嘴示威活動認識被告嚴文謙,兩人一見如故、志同道合,對方邀請黃加入荃灣示威的Telegram群組。黃指,同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他們「裝修」損毀中資店舖,並獲得記者單擋,於是成立「屠龍小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