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强制舉報虐兒擬增辯解嚴重傷害定義 何啟明:惡劣個案才面臨監禁 議員有稱紓顧慮 有批太鬆

發佈於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應對虐兒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近期有議員質疑草案設最高監禁3個月刑罰太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繼續審議草案,勞福局副局長何啟明表明,擔心剔除監禁罰則會大減法例效力,同時透露考慮循三方向提出修正案,包括新增免責辯護條款,容許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由不舉報、草案增設附表列明何謂「嚴重傷害」等,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個案,且未能符合豁免舉報情况和提出合理辯解下,才可能面對監禁。有議員支持修訂,但有議員不滿嚴重個案罰則太低,要求上調。

強制舉報虐兒機制立法源於2018年5歲女童遭虐待死亡事件,事發後議會內外均有聲音要求立法。政府去年提出草案,規定社福、教育及醫療衛生界共23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違者最高判監3個月及罰款5萬元。

憂減效力 拒撤監禁

何啟明昨在會議表示,專業人員是政府保護兒童的重要伙伴,會確保他們不會因擔心負上刑責而濫報或誤報虐兒。他說會循三方向考慮修訂(見表),包括在草案增設附表列明「嚴重傷害」定義,取代原先概括條文和例子,以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同時建議可透過附屬法例修訂該附表,以保留靈活性,隨時反映社會對「嚴重傷害」的最新看法。

其他修訂方向包括草案會列明政府提出檢控時,須證明專業人員確實產生懷疑,並新增免責條款容許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由不舉報。何啟明說,修訂後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個案下不舉報才會面對監禁刑責,即在確實懷疑兒童遭受或正面對嚴重傷害的風險,但仍不舉報,又未能符合任何豁免舉報情况或提供任何合理辯解,才會被檢控。

對於有議員建議剔除監禁刑罰,何啟明形容建議罰則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的成果,擔心剔除監禁罰則將大大降低法例效力,達不到為兒童編織全面有效保護網的初心,「社會將會付出代價」。他期望政府提出修正案後,個別委員可重新考慮是否仍需提出修正案。

狄志遠:既從善也沒手軟

社福界議員狄志遠稱,最初大家擔心罰則、運作混亂、條文不清晰等,令專業人士抗拒。他同意大部分修訂,形容局方從善如流,又認為罰則改為兩級制,但「沒有手軟」,未有舉報嚴重個案者仍會面臨監禁,相信仍能發揮提醒專業人士好好保護兒童的效果。但他說業界仍擔心舉報程序和操作問題,期望當局在強制舉報者指南清楚列明操作流程。

黎棟國倡輕微個案簡化處罰

新民黨議員黎棟國亦支持政府修訂,並建議考慮以簡易程序和罰款方法處理情節較輕個案,情節或後果嚴重個案則循公訴程序起訴,容許法庭判處監禁和罰款。何啟明稱會認真考慮相關做法。

不過,實政圓桌議員田北辰批評3個月監禁刑罰相比外國法例是「低到離晒譜」,促請當局針對明知而無舉報嚴重個案的罰則提高至最高監禁一年,否則不會支持草案。他又說,可能最近沒發生嚴重虐兒事件,故有議員不太記得當初「義憤填胸的初心」,若日後再發生「人神共憤的虐兒事件」,屆時又會有聲音質疑為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完全無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