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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駁回Tim Owen簽證案 上訴庭:國安委決定不受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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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目前受審,他曾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辯護,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但遭駁回。全國人大常委其後釋法表示,就國安案件聘任海外律師應先取得特首證明書。黎早前就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簽證申請提出司法覆核但敗訴,他其後再提出上訴申請亦被駁回。上訴庭昨頒下書面判辭解釋,國安法條文清晰,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上訴人為黎智英,擬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和入境處長,而律政司長則被列為相關利益人。上訴方早前陳辭稱,香港法庭就國安委的決定有司法管轄權,若其決定涉越權,司法覆核亦適用。

引國安法人大釋法 指無存疑

上訴庭引述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組織、個人的干涉,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並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工作信息亦不公開。判辭再引述人大釋法表示,若案件涉國家安全認定問題,香港法院應向特首提出及批出證明書;另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辯護國安案件,亦應當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判辭續稱,將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一併解讀,內容沒有含糊不清或存疑之處,辭義也沒有其他合理的解釋,香港法院亦須受之約束。上訴庭認同高院原審法官所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駁回黎智英一方的上訴申請。

對於上訴方反對高院以彌償基準命令其支付訟費,上訴庭認為無基礎可干涉高院的決定,故維持原有決定。至於是次上訴訟費,上訴庭認為上訴方雖敗訴,但提出上訴並非不合理,故頒令只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支付訟費,毋須支付彌償訟費。

【案件編號:CACV 166/23】

(黎智英案)